“平凡的世界”陷编剧署名权风波 盘点署名权明规则
导读:根据路遥代表作《平凡的世界》改编的同名电视剧播出在即,没想到一场本不该发生的关于署名权的口舌之争却提前引爆。“前编剧”振振有词讨要署名权,现任总编剧不甘示弱,回应也颇有理有据有节。双方各有各的道理和“委屈”,一来二往中,一部电视剧中文学策划、编剧、编剧(执笔)、总编剧等五花八门的署名方式也浮出水面。那么,关于编剧署名,究竟有多少不为公众熟知的“明规则”?
什么样的剧本会出现总编剧?
负责整体的创作方向或定稿剧本创作者
2月6日,自称电视剧《平凡的世界》编剧的女作者葛水平发表公开信讨要“总编剧”署名权,称自己历时两年创作剧本,而现在署名总编剧的温豪杰仅“统了一稿”。温豪杰随后发表声明澄清,称《平》剧本自己创作一年先后近七稿,最终拍摄也是采用了自己的剧本。按照他与制片方合约规定,目前的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互相承诺和履行承诺,并请“前作者”葛水平立刻兑现公开晒剧本的承诺。《平》剧出品方华视影视也声明,该剧与历任编剧的署名与否,还有署名顺序在合同中都有明确体现,并且合理地反映了工作量,是合理合法的。
什么样的电视剧,会出现总编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署名总编剧的情况有两种,一种为多个编剧同时创作一部剧本,出品方指定一位总编剧负责整体的创作方向,其他编剧根据总编剧的指示完成相应创作;另一种情况为有多个编剧前后创作了多个版本的剧本,此时最终剧本被出品方认可的编剧为了与其他编剧有所区别,会与出品方协商享有总编剧署名权。亦有的编剧在了解到有多个编剧创作过该剧本时,会在未创作时即与出品方约定如果出品方最终采用其创作的剧本拍摄,则其享有总编剧的署名权。如未采取其创作的剧本拍摄则只享有编剧、前编剧的署名权。
什么样的贡献才享有编剧署名权?
至少有部分创作成果被采用
2月9日,去年大热剧集《北平无战事》编剧署名权案在北京酒仙桥法院举行。原告胡强、刘桉诉称,他们在2007年4月29日分别就该剧的剧本创作事宜正式签署了《编剧合约》,而在这之前应编剧刘和平之邀完成了“创作初步意见”、“故事梗概”(两稿)、“人物分析”(初稿),并得到刘和平认可。而后二人进入资料收集、整理及人员采访工作环节,前后花了约一年时间。最终向刘和平提交了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十四集分集梗概以及前三集完整剧本。法庭上胡强出示了当年签署的“编剧合约”,合约上明确表示,胡强为刘和平的编剧助手,享有《北平无战事》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刘和平委托律师却表示,胡强、刘桉二人并未按照合约完成30集的剧本,而是中途不辞而别,因此不享受署名权利,并表示,现在播出的电视剧是刘和平经过多次推翻、多次改编后的剧本,与现在胡、刘二人出示的剧本大纲及三集剧本有很大差异,因此认为胡刘二人并没有权利享受电视剧的署名权。
某影视公司法务顾问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类似于《北平无战事》这样影响力比较大的电视剧,是目前最容易发生编剧署名权纠纷的。因为出品方为了追求一部完美的电视剧或电影,可能拍摄制作周期长、涉及的编剧人数多,最终产生了所谓的署名权纠纷。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原编剧的情况一般指委托某编剧进行创作,该编剧创作过程中未得到出品方认可,但是其已产生了一部分创作成果,出品方可委托第三人继续在此基础上完成前编剧未完成的剧本创作工作。此时,前一位编剧享有原编剧的署名权。与此同时,这位法务顾问也强调,“当双方有证据表明自身署名权受到侵犯,需要司法机关或鉴定专家进行专业对比,才能确定权利归属。如果只是靠口头陈述引起的纷争,我们不认为是真正的署名权纠纷,更愿意将其归为商业炒作。”
改编权和编剧署名权有何不同?
拥有署名权并不等于拥有改编权
电视剧《金婚》播出后,编剧之一李东东曾将出品方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等以及作家出版社、编剧王宛平等告上法庭,认为后者在推出根据电视剧剧本改编的小说《金婚》时没有署自己的名字,侵犯了自己的著作人身权。但在2010年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却裁定李东东基于《剧本创作合同》仅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并不享有剧本的改编权。
改编权和编剧署名权有什么不同呢?一部作品,究竟可以细分出多少种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财产权包括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表演权等可以转让并带来经济效益的权利。业内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现在电影或电视剧拍摄的剧本,多为三种情况,所涉及的权利也各有区别:
一种情况为该剧本为某人或某单位事先创作完成,出品方拟拍摄该剧本,如出品方未一次性买断该剧本,则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归属某单位或个人,出品方仅享有摄制权、修改权。此时某单位或个人享有编剧署名权。
第二种情况为出品方基于某部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剧本创作,此时剧本的人身权属于编剧,财产权属于出品方。出品方可能委托多个编剧同时完成一部剧本的创作,此时编剧均有署名权,署名的顺序及格式根据贡献多少或参与时间早晚等排序,具体需参照出品方与各编剧的合同约定。出品方同样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委托不同的编剧单独创作剧本,届时出品方可能采取某一位编剧创作的剧本作为拍摄制作蓝本,此时完成剧本创作的编剧均具有编剧署名权。如郑晓龙版电视剧《红高粱》,原著小说版权为莫言所拥有,署名编剧则有赵冬苓、管笑笑、潘耕、巩向东四位。
第三种情况为出品方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出品方的职务作品,此时,撰写剧本的编剧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均归出品方所有。比如电视剧《金婚》,创作前出品方曾与李东东、王宛平等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约定剧本著作权由出品方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世纪星润公司享有,李东东及王宛平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因此,鉴于到小说《金婚》是由作家出版社聘请李东东、王宛平之外的第三人所改写,故此法院认为李东东对作为小说体裁的《金婚》并不享有署名权。
为何影视剧编剧署名五花八门?
便于处理某些不可预见问题
为何关于署名权的法律纠纷在影视圈此起彼伏呢?从编剧和出品方各自的角度,对于上述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分歧的。“产生真正的分歧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足够预估和防范,各自的权利细节未做详细约定;另一种是合同虽有约定,但在执行中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可能是疏忽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也可能是双方合意形成新的履行方案而未签署补充协议。”这位业内人士强调,如果合同约定明确,履行程序完全按照协议执行,也就不会产生真正的署名权纠纷。
当然,再明确的法规,在执行中也会遇到变通的情况。比如,为何一部电视剧竟然包含了文学策划、编剧、编剧(执笔)、总编剧等五花八门的署名方式?这或多或少会有便于变通处理某些不可预见问题的考虑。电视剧《金婚》,最初的约定是王宛平写前25集,李东东写后25集。后来,北京艺术中心与李东东签订《协议书》,要求李东东停止剧本后25集的创作,承诺《金婚》成片后前25集李东东署名为策划,后25集李东东署名为编剧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编剧维权事件频发,使得影视圈给人留下署名权法律纠纷重灾区的印象。但某影视公司法务顾问对北青报记者说,其实署名权纠纷只是个案,影视圈对于署名一事还是比较慎重的,毕竟这个行业是无时无刻不与《著作权法》打交道,还没有达到重灾区的程度。他强调,相比于目前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和电影基数,署名权的法律纠纷概率是微乎其微的。 文/本报记者 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