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手机中毒导致账户盗刷 法院认定银行不用赔

27.05.2015  12:42

  储户的银行卡未离身,密码也未泄露,卡内资金却莫名其妙地被人转走。近年来,这类金融犯罪在我省各地不时发生。很多时候警方难以破获,即使破案,作案者已经花光钱款,无力偿还。受害者找银行索赔,但往往遭拒,最后只得与银行对簿公堂。

  银行对储户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储户自身又该承担多大责任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储户有所启示。

   案例一

   手机中毒导致盗刷 银行不用赔

  厦门市民陈女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与支付宝绑定,并开通了快捷支付功能。去年1月20日凌晨,陈女士的银行账户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平台快捷支付转出了6510元。直到当天傍晚,在接到支付宝公司的电话后,她才得知自己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取走。她随即挂失和报警。警方目前仍对案件进行侦查中,尚未抓获作案者。

  事后,陈女士查询通话详单发现,从事发前一天开始,她的手机就频繁地向一个归属地在江西南昌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事发当天共发送69条短信,每条短信的间隔时间都很短。就在银行发送验证码后的几秒钟,陈女士的手机又接连向这个号码发送短信。

  陈女士认为,支付宝和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职责,索赔遭拒后,她将这两家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她的经济损失。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证明,事发当时,银行已通过短信向陈女士的手机发送了验证码,履行了应尽的通知义务。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理应只有陈女士本人知晓并掌握。而陈女士缺乏证据证明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陈女士同样缺乏证据证明支付宝公司在其账户资金被他人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结合事发当时陈女士的手机存在异常,可以推定他人通过她的手机窃取重要信息并进行交易。因此,法院认定陈女士应承担全部责任,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请。

  该案承办法官解释说,这起案件不同于传统在ATM机上交易的案件类型,从实际网上交易流程可以确定,诉争的两笔交易系凭陈女士银行卡的信息完成的,而交易当时她的手机存在异常,她银行卡的重要信息已被他人窃取并进行交易,可以认定系陈女士未能对其重要信息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损失的产生,应对此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

   银行卡被复制 银行赔80%

  厦门市民阿亮(化名)在当地办有一张银行储蓄卡。今年3月18日,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阿亮储蓄卡内的资金被他人冒领了7.4万元。阿亮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抓获。经调查,阿亮的银行卡磁条信息及密码在刷卡消费时被许某窃取,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刘某复制。刘某使用复制的银行卡在异地ATM机取款转账共计7.4万元。

  由于许某无赔偿能力,其他同案犯又尚未到案,阿亮的损失仍然未能追回。阿亮多次要求银行处理此事。但银行认为,这是刑事案件,应由警方处理,阿亮作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卡密码。双方协商无果,阿亮只得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亮的银行卡在正常消费过程中磁条信息及密码被窃取。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本应提供具有足够安全防范性能的银行卡、取款设备,该银行未尽到义务,已构成违约。且ATM机不能识别伪卡是导致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主要原因。因而,银行应对阿亮的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阿亮使用银行卡消费不慎导致密码泄露,故应承担20%的责任。该院最终判决银行向阿亮赔偿损失5.92万元。

   案例三

   贷款被盗刷 银行赔70%

  去年下半年,龙岩连城县的罗先生从当地一家银行获得5万元贷款。不料,几天后的一个早上,罗先生睡醒后打开手机,陆续收到银行多条短信通知,显示他的借记卡于当天深夜1点08分到31分,分4次被人取现、转账共计4万元。罗先生立刻报了警。

  警方调查显示,罗先生的银行卡被刷卡的地点是在陕西某市的一处ATM机上。警方目前尚未抓获作案者。罗先生认为,发卡银行应对此负责。银行却认为,涉案交易是凭密码进行的正常交易,是罗先生没有保管好银行卡。

  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申请书中约定凭密码交易,不能因他人掌握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而推定客户存在过错。本案中,银行未尽到向客户提供安全交易保障的义务,而罗先生对银行卡信息的泄露也有一定过错。

  据此,一审判决银行赔偿罗先生损失的70%即2.8万元,罗先生自己承担30%的损失。

   法官提醒

   对资金安全 银行储户各负其责

  据福州晚报记者了解,目前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或存款被偷转走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储户在登录个人网银时不慎进入“钓鱼网站”或是手机中毒;二是不法分子利用采集器读取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偷拍储户取款时按下的密码,复制出银行卡进行盗刷;三是银行“内鬼”监守自盗,转走储户的存款。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法官认为,除了犯罪分子应承担相应的刑民事责任外,从目前的裁判规则来看,对于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问题,银行和储户应各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发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防止ATM机安装非法设备,防止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防止伪卡欺诈等内容。对于客户来说,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密码进行保密。在司法实务中,因密码失窃而引发的存款被冒领案件,信息泄露风险主要掌控在储户手中,只要金融机构在付款时尽到了审核辨别义务,相关损失就应由客户自己承担。

  不过有的情况下,存在着多因一果的问题,既有银行的原因,也有客户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担。

  因此,如何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成为了被害人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关键。此类经济纠纷案件,在举证方面,储户相对弱势,这也是一些被害人要求银行赔偿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银行卡用户,网络金融服务中,银行卡预留的手机号码通常是非常重要的验证手段,因此务必注意保管手机,并为其设置密保措施;设置一张额度适当的信用卡或存款余额适当的储蓄卡作为互联网消费的支付用卡,尽量避免使用存款余额较高的储蓄卡;遭遇盗刷时,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包括及时保存资金转出的短信通知,并迅速联系银行调出对应的账单明细,此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