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独二孩”出台日生下二胎 被认定为超生

10.06.2014  10:35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浙江台州一对夫妇在当天生下的孩子,被计生局认定为“超生”,需缴纳20万元“罚款”。这对夫妇就此于今年6月9日上午诉至台州市黄岩区法院,要求认定孩子符合政策,不属“超生”。据悉,法院已经接受了立案材料。

  “早在2014年1月18日浙江省卫计委就召开会议决定,2014年1月17日之前未接到征缴通知的单独家庭,可以在6月30日之前补办手续,‘特事特办’,但我却在今年3月8日收到征缴通知,难道国家和省的政策都可以不执行吗?”当事人刘丽(化名)对自己被“罚款”充满不解。

   政策出台当天生下孩子算超生?

  浙江台州的刘丽(化名)是独生子女,去年12月28日她在当地人民医院产下一名男婴。这个比预产期早了两个月出生的孩子,除了给父母带来欢乐,也带来了一些麻烦。台州市黄岩区计生局认定孩子为“超生”,于2014年3月8日向刘丽夫妇下发社会抚养费征缴通知,要求缴纳2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以补偿这个“超生”男孩未来将消耗的“社会资源”。刘丽夫妇收入不高,无力缴纳这笔巨额费用。

  4月28日,黄岩区计生局又下发催缴通知,限令10日内缴纳,否则将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无奈之下,夫妇二人四处求助。有朋友指点他们说,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孩”政策。

  “我是独生子女,既然国家政策在我孩子出生时就已经出台,那我怎么能算超生呢?”还好孩子虽然早产了两个月,还是等到全国人大的决议出台之后。“我都不敢想,要是这孩子再提前一天生,我该怎么办?”刘丽有些庆幸。

   “特事特办”是一纸空文?

  另外,刘丽还查到在2014年1月18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小组曾召开会议,并决定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未接到征缴通知的单独家庭,可以在6月30日之前补办手续,“特事特办”。

  为此,刘丽先是去为自己办了独生子女证,证明自己家确实是“单独家庭”,1月24日,她顺利拿到了想要的证件。接下来为了赶在6月30日之前为孩子办理合法手续,去了计生局好几趟,可对方告知只有怀孕未生的才能“特事特办”,像刘丽这样生下来的不算。

  “可我要是没生,计生也不能给我开罚单啊!照这么说,哪里有符合浙江省补办手续条件的家庭啊?”刘丽说,“我是去年5月怀孕的,预产期是今年2月,要不是早产,也碰不上这事,他们到底是为老百姓考虑还是想要钱?”刘丽很无奈。

   “过渡期”是伪命题?

  长期关注计生政策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吴有水律师表示,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单独二孩”政策,应当在通过之日当天就有效。至于决议中提到各地应尽快修改地方政策,只是为了符合该决议要求,并不是说要等当地政策修改完才能执行。在决议与地方政策出台前这段时间,也就是所谓“过渡期”,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