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印发《城乡规划督察办法》
31.08.2015 10:54
本文来源: 建设厅
为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2015年7月23日起施行。
《办法》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全面推进,全域覆盖。由省级督察扩大到省、州市、县三级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原则,实行分级督察。坚持督察全域覆盖,明晰各级督察范围。 二是调整完善督察方式。省级督察方式由“巡查”调整为“派驻与巡查相结合”。对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督察实行“派驻”,对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省级风景名胜区督察采取“巡查”。三是加强督察队伍建设。省级督察员由“兼职”调整为“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督察员主要聘任退休人员,派驻到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兼职督察员主要聘任在职人员,组成督察组对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省级风景名胜区等开展巡查。四是强调督察工作保障。督察工作保障由“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纳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调整为“各级政府应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有效开展”。五是增加辅助督察手段。除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外,明确鼓励可运用航拍、“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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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2015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