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胜:交警中队长开套牌车,还能继续执法?
日前,有网友在腾讯微博上发帖称,拍到陕西省绥德县交警大队辛店中队中队长杨晓荣驾驶一辆套牌小汽车出现在县城。绥德县交警大队昨天证实杨驾驶的“陕K13635”小车悬挂的是另一个机动车号牌,并表示除了对杨进行了交通违法处罚外,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诫勉谈话、警示训诫处理。(8月4日《南方都市报》)
不可否认,给予扬晓荣“罚款3000元,记12分”的处理,依据的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并没有错。可是,作为一名交警中队长开套牌车,如果仅以《交通安全法》处罚,显然太轻,更难服众。
其一,作为一名交警中队长,本来是查处开套牌车的,现在到好,自己首先开起了套牌车。也就是说,执法者犯法,其社会影响更坏,造成的危害更大。古语说,己不正,何以正人。执法者带头违法,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何在?如果让这样的人还在执法岗位,继续承担执法任务,其结果可想而知。去年该中队就有一名协警开套牌车,最终只以辞退了之。现在看来,当时人们“有猫腻”的猜疑,并不是凭空捏造,也进一步证明了“上梁不正下梁歪”。
去年10月,同样是开套牌车的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门中队中队长王宏伟,除受到罚款5000元,拘留15天,驾驶证一次扣12分外,还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且洛南县公安局建议撤销其中队长职务,调离公安机关。显然,洛南县对开套牌车交警中队长的处理,要比绥德县严格得多,重得多。
再者,杨晓荣开套牌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规定,还应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还有,杨晓荣身为一名公务人员,其开套车牌的违法行为,还应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交警开套牌车,当属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按照《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再如,交警开套牌车,已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应按照《公务法》“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显然,杨晓荣身为交警中队长,带头违法开套牌车,当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即使不开除,也应降级或撤职或调离公安机关。
所以说,“罚款3000元,记12分”,与情、与理、与法,都说不过去。而“诫勉谈话、警示训诫”,更是不疼不痒,对本人及他人并不能起到什么警示作用。
因此,对杨晓荣的处理,不能再由绥德县公安机关自圆其说,纪检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调查。也就是说,只有将执法犯法者清除出队伍,才能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威严。否则,打消人们对绥德县公安机关以及交警大队仍然有“猫腻”的怀疑,难,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