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退还去产能已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去产能已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加快申请退还去产能已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已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按照国家、省煤炭去产能工作安排,下达关闭煤矿的决定后,煤矿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并将煤矿关闭情况以及经采矿权人签收的关闭决定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出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告知书》,告知已关闭煤矿其采矿许可证自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送达煤矿关闭决定之日起自行废止。同时,将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矿山名单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予以公告。
《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告知书》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由省自然资源厅邮寄送达;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和报纸公告,视同已送达。
二、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注销省级发证采矿权有关程序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8〕28号)相关要求,督促已关闭煤矿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并及时提交采矿权注销申请资料。
三、简化申请退还价款工作有关要求
按《关于抓紧做好去产能关闭煤矿认定剩余储量和退还剩余储量采矿权价款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8〕65号)中将“申请认定剩余资源储量和申请返还剩余资源储量价款合并为一个事项”的要求,去产能已关闭煤矿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
1.认定剩余资源储量和退还剩余资源储量价款的申请;
2.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的去产能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申报表、计算表及计算剩余资源储量的相关材料;
3.煤矿采矿权人签收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告知书或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
4.采矿权价款缴款凭证;
5.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初审意见。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沟通、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去产能已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原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关闭退出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6〕99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