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课堂】谨防以收取保证金实施的合同诈骗案

24.04.2015  17:10

随着矿产资源的紧俏,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大,矿产合同签订后,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已成为该类市场交易的潜规则,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真实案例

2015年2月4日,南昌人杨某来德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反映:德安县吴山人段某在2013年12月6日以德安县某公司的名义跟其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其按约交纳50万元保证金后,段某在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知去向。经过调查相关证据,该局于3月24日立案,将嫌疑人段某列为网上逃犯。

诈骗手段

1、通过熟人介绍认识,获取受害人的信任。该案中,嫌疑人段某通过其司机吴某(杨某的侄子)介绍认识受害人杨某,获取了信任,直接签署了铁精粉矿产品购销合同,收取了受害人保证金50万元(该50万元的保证金直接打入嫌疑人段某的私人账号)。

2、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该案中嫌疑人段某只是德安县某公司名下的一处选矿厂的合伙承包商,但他与杨某签订购销合同却冒用德安县某公司的名义签订铁精矿购销合同。

3、以履行部分合同方法,让受害人放松警惕。嫌疑人于12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12月21日,嫌疑人段某供应了360吨左右的铁精粉后,就不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一直到2014年7月,受害人杨某与嫌疑人段某也无法联系上。

警方提示

1、受害人要进行实地考察。本案中受害人杨某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到德安县某公司进行考察,咨询相关业务问题,做到“眼见为实,耳听为虚”。

2、提高警惕,加强对合同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一是完善相关合同内容。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保证金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如何返还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都要予以明确。二是把保证金交给第三方管理或者打入公司帐户,能够有效地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正确的资金处理流转,以免变成甲方任意处置的工具。

3、强化自我防范意识。经营者除了积极学习借鉴相关职能部门宣传的预防诈骗法律安全知识与经验介绍外,平时应整改自身工作管理中的纰漏,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遇有诈骗,请及时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