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情况督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情况督查的通知
赣供合字〔2013〕68号
各有关市、县(区)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全国总社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的有关工作要求,省社拟于近期对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经批复实施的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二、督查内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0号令)、《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发〔2011〕16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财发〔2011〕31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关于规范设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公示牌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61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重点开展以下督查: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下达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建设内容是否与下达计划及初步设计内容相符、项目进度及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等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付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执行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费、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内部制度建设,以及控制管理机制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牌公示制等落实情况;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登记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三、督查方式
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形式进行督查。
四、相关要求
1.设区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与省社签订的承诺书要求,先进行自查,加强监管职责,各级项目跟踪问效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保证项目的实施和资金落到实处。
2.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管、保存好项目资料档案。
3.督查时间以省社通知为准。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