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农转非"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南昌出台户籍改革细则

04.04.2014  10:11

    核心提示

    4月3日,记者从南昌市相关部门获悉,该市针对农村承包土地、农户宅基地和承包林地等方面,制定了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系列配套实施细则。

    根据新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承包的土地可采取保留、流转、退让三种处置和利用办法。同时,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

    另外,林农转户后,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农转非”后承包的土地可采取保留、流转、退让三种方式处置

    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土地可保留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农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具体介绍了承包土地的处置和利用、退地程序、退地补偿、监管等内容。

    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3亩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土地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该细则。已用地未转非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新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承包的土地可采取保留、流转、退让三种处置和利用办法。保留即指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允许其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农村承包经营权,享受涉及该土地的各项政策,如种粮直补、农业项目补贴等,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流转即指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租金或分红收入。

    自愿退出承包土地可获相应补偿

    根据新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对其在承包土地上添置的生产设施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没有承包经营权证的以土地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据了解,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权属不清的,可以先行转户,待确权后再进行退地补偿。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土地,全部退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作耕种用地,鼓励退出的承包土地在公开的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退地补偿方面,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承包土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内部依法流转

    据介绍,农户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符合条件的宅基地流转,由宅基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在城乡接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区域和因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将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或集中安置后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在城乡接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和有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等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试点,试点方案需由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

    林农转户后自留山允许继承

    而根据南昌市林业局制定的配套实施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农整户迁入市区或其他城市落户的,其经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了的林业产权按照林改政策继续保留。

    林农转户后,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由集体统一经营的且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的林权继续保留。

    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依法设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拍卖、竞价、招标转让,禁止私下协议转让。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承包的林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承包期内,对林农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由集体组织收回另行依法处置,其林木资产可经集体与林农共同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本集体组织(村小组或村委会)给予经济补偿。

    山林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集体组织处置,已经转为城市户口的,不再参与再次承包分配。对保留了林木资产的,其林木资产可经集体与林农共同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由本集体组织(村小组或村委会)给予经济补偿。(来源:新法制报 记者周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