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实施意见重启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

04.03.2014  20:44

  中新网广州3月4日电 (廖丽丽 陈艳)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简称广州市侨办)4日召开了广州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新闻通报会,会议通报了广州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政策、开始受理时间及办理程序等情况。

  据介绍,广州市侨办在广东全省率先成功开展了过渡期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和审批工作,又及时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3月10日重新启动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将由各区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市侨办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可凭受理号在“广州侨网”查询。

  广州市侨办侨政处处长胡晓平介绍,广州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人数呈上升趋势,占广东省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人数一半以上。据统计,广州市2010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305人,2012年上升到762人。二是巴拿马华侨回花都区定居人数多,占全市此数据的三分之一以上。

  此外,广州市回国定居的华侨,按侨居国来源地区分,以巴拿马、美国、加拿大、日本为主;按回国定居地区分,以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海珠区为主。

  胡晓平介绍,《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明确受理和审批部门。广州市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由各区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市侨办负责审批。

  二是进一步规范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条件。华侨申请到广州市定居,除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外,还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中国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并且本人须声明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

  三是有条件地放宽了原户籍地非广州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实施意见》结合广州市人口政策,放宽了符合规定的户籍注销地非广州市的华侨,可申请到广州市定居。主要为夫妻投靠、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60岁以上老人投靠子女三类群体。

  四是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受理审批时间。广州市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审批时间,比广东省规定的时间缩短了12个工作日。(完)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