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花炮字〔2015〕83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安监局:
当前,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已进入扫尾关键阶段,有证生产企业近期正陆续恢复生产,生产和销售旺季即将到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管三函〔2015〕51号)要求,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现将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复产验收有关规定,防止企业无序生产
各产地市、县在开展复产验收工作中,要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符合条件一家、验收一家、开工生产一家。始终坚持“六个不准”的要求开展复产验收工作,以下六类企业不得复产、必须整改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企业;二是“四防”(防爆、防火、防 雷、防静电)设施等不达标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不足的企业;三是因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已经接近或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企业;四是未使用自动装药机进行爆竹生产和带药插引的企业;五是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未消除的企业;六是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张贴产品流向标识的企业。同时,纳入攻坚保留范围的集团化或兼并整合企业,在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各产地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线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将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企业复产验收的必要条件,要落实复产验收责任制,做到验收工作组织到位、内容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不走过场。
二、保持高压态势,深化烟花爆竹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在“打非”工作中,安监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密防范非法生产死灰复燃;要重点打击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超期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在“治违”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批准复产、许可证过期和被暂扣、责令停产企业的检查;重点打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三超一改”、 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冒牌生产以及生产超规格、超药量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做好“三库”和爆竹配装封一体机等关键生产设备设施等硬件的安全监管。对存在“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及擅自增建工库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先行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原材料流向信息监管制度
烟花爆竹原材料的购买和销售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流向监管系统。引火线、黑火药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公司等不得将引火线、黑火药等产品销售给无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从合法有证企业采购引火线、黑火药并依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确保运输、装卸等过程的安全。对流向信息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流向信息登记不清楚的引火线、黑火药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公司,一律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现向无证过期生产企业销售引火线、黑火药、退役单基药或向无证企业采购引火线、黑火药、退役单基药等材料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打非治违”范畴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主刑事责任,切实从源头上杜绝无证和证照过期生产企业非法生产的行为。
四、逐项落实攻坚工作各项措施,切实推动攻坚到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到今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各产地县(区)一方面要抓淘汰促退出,按照“四个先退”的要求,结合我省对烟花爆竹攻坚工作中退出企业的财政补助政策,引导一批规模小、条件差、整改无望的企业尽快退出关闭到位;另一方面要以行政许可为抓手,督促拟保留企业尽快整改到位,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59号)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凡是7月已将设计图纸向省安监局备案已进行整改的,原则上允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整改,符合条件的进行许可发证。企业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通过市局初审,向省安监局提交许可申请并受理;凡9月30日前未向省安监局办证大厅提交许可申请并正式受理的生产企业,其设计、评价、验收等工作一律严格按照总局59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五、认真抓好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治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继续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5〕33号)的要求,做好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巩固上半年零售网点“两关闭”工作成果、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严格按照“六严禁”和“三严禁”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发现违反“六严禁”和“三严禁”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严密防范销售旺季走街串巷及无证网点销售、销售违禁超标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弹,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一律提请县(区)政府取缔关闭。同时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要把好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关,加强对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超许可范围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产品;防止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证零售单位;防止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给个人燃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