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四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办)字〔2016〕60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四轮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萍乡、宜春、抚州、上饶、南昌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条件,稳步推进、有序开展烟花爆竹第四轮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按照新建企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一律注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省安监局网站公示。
二、鉴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一轮许可周边环境及因改造提升导致内部条件发生变化,凡申请第四轮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重新测绘(包括设计前和竣工验收测绘),所有测绘图纸必需按国家统一座标,提供工程用地及外部安全距离不小于1倍以上的周边环境实测图(显示地形及学校、养老院、居民区、高压输电线、通讯塔、三级以上公路、铁路、工业区、邻近周边企业、加油站等各类建构筑物和城镇规划边缘、文物保护目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企业测绘图根据企业占地面积大小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其中,占地面积100亩以下的采用1:500比例尺,100亩以上的采用1:1000比例尺)。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改设计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及《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59号)执行。同时各地应严格贯彻落实《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6〕45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四、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规定,烟花爆竹企业的设计必需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礼花弹和黑火药生产企业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外省设计单位在我省从事烟花爆竹设计工作的应告知省安监局。
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0号),各地要结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改提升工作,组织企业开展涉药机械设备直接静电接地、涉药工作台防静电材料铺设和间接静电接地、涉药工器具、危险场所入口人体静电释放(指示)装置、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穿着防静电服装等方面的排查和安全检测工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切实建立导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制度,确保其完备有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要将企业导静电设施、防静电措施作为设计、评价的重点内容,加强源头把关;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状况,对重点部位导静电设施不合格、防静电措施不完备的企业,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各地应严格贯彻执行“赣安监管花炮字〔2014〕8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雷设施安装检测工作。
六、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烟花爆竹2016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求,爆竹药、烟花开苞药、亮珠(药柱)药物混药严禁手工混药;全面淘汰爆竹引火线干法制引工艺;烟花生产企业配套设置亮珠(含药柱)生产线(不需使用亮珠的产品类别除外),无亮珠(含药柱)生产线的烟花企业一律不予许可。凡是安装使用混药机的工房,应设置四面防护屏障和远距离控制,与其它工库房的内部距离按《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要求增加50%。
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规定,凡未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或经省级以上安监部门安全论证存在严重缺陷和事故隐患的涉药机械设备,不得在烟花爆竹行业进行推广应用;凡未形成完善的企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说明书的机械设备,不得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入使用。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经外省省级相关部门论证通过的烟花爆竹涉药机械时,应告知省安监局。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