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信交友失身被胁迫 南昌东湖区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7年
本报讯 杨丽娟 黄飞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报道:男子吸毒后将女子强奸,并持刀逼女子仅穿内衣进行游街,后又持刀与前来出警的警察对峙。8月14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微信交友陷泥潭
2013年1月中旬,男子曾某与女子胡某通过微信认识。不久,他们约好线下相见。当年2月23日,曾某在火车站将胡某接至一宾馆入住。
与曾某的朋友也认识了后,胡某便和大家一起前往酒吧,曾某在酒吧吸食了毒品麻古。回到宾馆房间后,曾某因吸毒致幻,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曾某毒性尚未退去,在幻觉状态下,他不准胡某穿外衣,抓住身上仅穿内衣的胡某拖拽至宾馆外的街道上。
当日7时许,两人行至南昌市豫章后街口时,遭多名群众围观。民警赶到现场后,曾某随即掏出匕首与警方对峙,阻止民警解救胡某。后曾某被多名民警联手制伏。
男子犯四罪获刑7年
经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01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先后因盗窃、敲诈、抢劫、吸食毒品等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2011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与他人在酒吧内发生斗殴,并致对方轻伤乙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互相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胡某发生性关系;公然侮辱他人,强迫被害人胡某身穿内衣裤游街,遭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一人犯4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