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通报3起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28.06.2017 05:33
本文来源: 监察厅廉政网
进贤县架桥镇南岗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樊美和违规报销个人社保金问题。经查,2010年至2013年,樊美和任南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报销本应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共计20236元。2017年5月23日,进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樊美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退回。
青云谱区三店村委会新溪桥村小组会计龚志伟将集体资金存入私人账户问题。经查,2014年1月26日至2016年9月7日,龚志伟违反工作纪律,多次违规将村小组集体资金存入私人账户,获得利息共计10812.88元。2017年4月18日,青云谱区三家店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龚志伟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已退回。
新建区溪霞镇桥南村委会主任张波违规帮助他人套取国家补偿款问题。张波兼任桥南村征迁和青苗补偿核定工作组组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帮助他人多核定苗木数量,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660元。2017年5月18日,新建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波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收缴区财政。
通报指出,基层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侵蚀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其危害不容小觑。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始终把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厉惩治基层“微腐败”,对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坚决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南昌市纪委)
本文来源: 监察厅廉政网
28.06.2017 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