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司机被鉴定精神障碍 律师称不一定轻判

08.09.2015  15:28

央广网南京9月8日消息(记者满朝旭 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端午节下午两点左右,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以时速190公里行驶的宝马车闯红灯将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撞碎,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这起事故现场惨烈,情节罕见,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日前,南京市交管局发布消息,经权威机构鉴定,肇事司机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根据此情况,法院处刑时可参照其病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消息昨天在网上引发热议。那么,精神鉴定到底是如何做出的?肇事司机会不会因此被轻判?

南京交管”官方发布的案件最新消息显示,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在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所谓异常表现是怎么回事儿?公布的肇事司机提审视频显示,其情绪并不稳定:

警察:那天你开得车开得快不快?

肇事司机:应该快了。

警察:有多快知道么?速度达到多少?

肇事司机:不知道。没法估计。

警察:有没有看仪表?

肇事司机:没有。

警察:怎么感觉有点快?

肇事司机:感觉提速了,人就往后带。

警察:为什么开那么快?

肇事司机:我说不上来。我知道我现在对不起人家,我做错了事情我应该要得到相应的处罚。

另外,据逮捕肇事司机的民警回忆,在逮捕时,肇事司机情绪更为激动。

民警:我们民警把他带回派出所,在那个派出所里,这个肇事者攻击我们民警,并且用头撞墙,情绪非常激动,民警出于安全考虑,把他戴上头盔,用约束带把他腿约束住,后来把他带到医院提取血液、尿液,并对他进行身体检查。

警方表示,在控制住肇事车主后,警方先后两次对其进行了酒驾和毒驾的检测,结果均显示为阴性,据此判定肇事者并没有酒驾和毒驾。目前,肇事司机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而非“危险驾驶罪”。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丁立民分析认为:

丁立民:有好多的事故,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后果严重了是交通肇事罪,不是说后果严重来论他是不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主要是他主观,比如醉驾,喝了很多酒,明明知道影响了自己的驾驶能力,会对别人造成伤害,包括比如你两人在路上互相追逐,他不是以交通为目的的,这种置别人安全于不顾,这就是危险驾驶。有些人可能觉得这种情况出现了,看着那么惨,感情上接受不了,但是我觉得还是得依法。

对于鉴定结果,受害者家属表示并不认可,并提出了疑问,想知道鉴定书上关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如何鉴定出来的?对于是否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家属表示,将和家人商量以后再做进一步决定。

这次负责精神鉴定的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南京脑科医院,始建于1947年,是我国最早的国立脑医学专科医院,承担着司法鉴定、相关政府指令性工作以及突发应急事件的心理救援等处置任务。网上有人质疑,这一份鉴定是怎么做出来?是不是随便一家医疗单位都可以成立个机构出具精神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装疯卖傻逃避处刑的可能?对于这些疑问岳屾山表示:

岳屾山:鉴定算是专家的一个意见,或者说是一个证据,尤其是在开庭的时候是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来说明对于这个鉴定是如何做出的,有什么样的科学依据,是怎么来做出的,这个是可以要求他们做说明的。

目前,在网上质疑最多就是,这份精神鉴定结果可以使肇事司机减轻处罚,从感情上讲很多人并不能接受,肇事司机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开到了190公里,两个无辜的生命被撞死,肇事司机现在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中规定这样的人虽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不过,著名律师岳屾山认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一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岳屾山:负刑事责任的话是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从轻或一定会减轻处罚,我们能够看到,在刑法中,有的时候会用到“应当”这两个字,有的时候会用“可以”这两个字,比如说应当从轻或减轻,那就必须要对他减轻,如果用的是“可以”,那这个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根据主观意识等等多个方面,多重角度考虑,是否是对他要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