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今起实施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

01.10.2014  09:33

  本报讯 鄢定伟、江南都市报记者陈艳伟报道:9月30日,记者获悉,南昌市从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10月1日起,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及单一气体燃料车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凡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辖区外转入车辆,该市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