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八一广场等公共场所拟禁止遛狗
本报南昌讯 城区养犬要如何管理,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4月29日,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后,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八一广场等公共场合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新的养犬管理费收取标准也比之前的规定有所下调。
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危险犬
据介绍,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拟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的区域范围由市公安机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并可以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需缴纳养犬管理费
据统计,南昌市重点管理区内约有3万只犬只。该法规草案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
实际上,早在2010年南昌市就下发了相关通告,规定的养犬管理费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以后每年度300元。然而,办理养犬证者寥寥无几。
记者了解到,考虑到南昌市实际生活水平和其他城市收费标准,新的养犬管理费收取标准为:第一年每只缴费300元,以后每年缴费200元。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此外,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以及65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 饲养绝育犬的,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部分公共场所禁携犬进入
针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和犬只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规定以下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医疗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幼儿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交车辆、轨道交通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八一广场等。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南昌市还提出,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不立即将被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此外,南昌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经营犬只;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