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民意
住宅区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近日,我市公布《南昌市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2014年7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优先改造易燃建筑密集区
《条例》指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开辟消防车和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设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进行电气线路改造,安装空气开关或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并对电气线路采用阻燃PVC管进行穿管保护。
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
超百米高楼应设避难层(间)
《条例》提出,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同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等,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消防安全。
自动消防系统每月至少维护保养一次
《条例》指出,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
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条例》提出,餐饮场所确需使用燃气的,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采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违反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