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厂非法吸储4680余万 案涉130多人 三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

08.07.2015  14:31

  南昌县检察院公诉一起涉及130多人、金额高达460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名被告人2年8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早在2003年,王某、黎某、于某3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个大米加工厂。建厂初期资金周转有困难,3个人商量向公众借款,通过亲友、附近的村民、卖粮的群众等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他们开出了满一年月息8厘,不满一年月息4厘的条件,很快,就有群众把钱存在了米厂。

  起初,米厂效益还行,王某等人就按正常承诺和借条的约定,把本金或利息正常支付给借钱的村民。因为信誉好,就有更多的村民将钱借给王某等人,有些村民还将自家的稻谷卖到米厂,以稻谷款作为现金借给米厂。

  截至2014年初,王某等3人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80余万元。因为经营不善,王某等3人的米厂出现亏损,导致900多万元的村民借款和工人工资、银行欠款不能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