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18.12.2013  12:39
 

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厅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我厅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2〕9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2〕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2〕13号),现制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6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厅直属单位采购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的采购预算,呈厅领导审定后,从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

第二条 省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计划后,厅直属单位将省采购办审批情况报至厅规划财务处,由厅规划财务处提出拟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建议,呈厅领导审定后,由厅直属单位在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点击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厅直属单位将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资格条件、商务条款)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制作完成招标文件,由厅直属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将招标文件请驻厅监察室审核,呈厅领导审定后,由厅直属单位将确认的招标文件从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传至招标代理机构网上发布。

第四条、开标前,由驻厅监察室和厅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到省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招标活动,驻厅监察室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标时,由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并提出拟中标单位。

第五条、评标结束后,厅直属单位把评标报告和中标确认书及评标专家提出的拟中标单位请驻厅监察室审核,呈厅领导审定,确认中标单位后,将确认的中标单位发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网上发布结果及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发布中标通知书后,厅直属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及参数与中标单位拟定合同,再将拟定合同与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交厅规划财务处,由厅规划财务处请驻厅监察室审核,呈厅领导审定后,再由厅直属单位在合同上正式盖章生效,执行合同(合同与付款单位需一致)并自行组织验收。

第七条、如涉及由我厅统一实施采购实物配发地方,资金预算留存于国库,由厅规划财务处和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共同委托相关厅直属单位参照以上采购流程办理至签署合同后,由厅规划财务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八条、驻厅监察室对厅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流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协议采购设备,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2〕13号)要求,自行网上向省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协议采购。

第十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采购车辆,按照省公车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府管发〔2012〕8号)执行。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