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博导诱奸门公布调查结果 律师:报开房费或涉贪

16.10.2014  20:03

  原标题:厦大博导诱奸门公布调查结果 律师:报开房费或涉贪

  持续三个月的“博导诱奸门”终于有了初步结论,厦门大学公布调查结果,博导吴春明与女学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性骚扰女学生,被开除党籍,并撤销教授资格。对这一结果,女学生质疑处理太轻,公众也质疑吴春明是否涉嫌犯罪。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吴春明是否涉嫌犯罪,关键看其有无采取刑法意义上的胁迫手段和女学生发生关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分析说,从现有的公开信息看,吴春明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犯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一定是要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已公开信息表明,首先吴春明的行为未用暴力,其次,他所用的胁迫手段是普通意义上的胁迫,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胁迫。刑法上的胁迫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举例说,以暴力、揭发隐私、毁坏名誉、举报女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等手段相胁迫,使女方担心在名誉上、身体上、财产上受到损害,这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现在媒体对此事用的都是‘诱奸’一词,从公开信息看,吴春明采取了两个手法。一是以利相诱,如果女学生顺从,就在学业上给予好处;二是不从就给苦头吃,这属于变相的逼迫。”赵运恒表示,吴春明采取的“逼迫”手段,正是他是否犯罪的关键。而从公开信息看,吴春明的逼迫手段是在同学面前批评不顺从的女学生,或者是在考古时把女学生放到艰苦的地方等等。但这些学业上的为难,并没有达到让学生无法或不能反抗的境地,学生可以选择从或不从,可以采取向学校举报等其他手段来避免。简单说,女性有无选择余地、有无其他途径来化解,是区分这种“逼迫”有无达到刑法意义上的“胁迫”的重点。

  公众在讨论此事时,比较关心的是吴春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赵运恒认为,作为被害人的女学生,如果认为吴春明的行为构成强奸,就有权利报案,但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而学校在调查中如果发现吴春明有构成犯罪的因素,也可以报案。

  赵运恒表示,对于此种影响比较大的公共事件,仅从媒体报道中的信息来分析,很难作出完全正确的结论,因为有可能存在其他尚未公开的证据。如果认为吴春明涉嫌犯罪,女学生完全可以向警方报案,由警方来进一步调查处理。

  另外,对于博导“诱奸门”,大家关注的焦点是吴春明的“诱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实,女学生公布的一些细节内含吴春明涉嫌犯罪的其他线索。比如他与女学生出去开房,房费在课题经费中报销,此行为涉嫌贪污公款,校方应查证后移交检方反贪部门侦办。如果其累计贪污公款数额超过5000元,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构成贪污罪;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主要看其一贯表现、动机和目的、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和用途、贪污的手段、所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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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网友“汀洋”在博文中首次未点名揭露了厦大博导性骚扰女学生事件;7月10日,厦大另一女学生“青春大篷车”发布微博声援“汀洋”,披露了吴春明引诱女生的步骤和手段,以及其常去的幽会地点,并附上吴春明在酒店房间的照片。

  7月12日,厦门大学作出回应,中止涉事教授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导研究生。

  此后,先出现了厦门大学122名历史系学生向调查组公开支持吴春明的联名信,后又有76名厦大学生和校友为校长寄去防范校园性侵联名信。

  10月13日,厦门大学博导“诱奸门”事件再起波澜,媒体披露第三个受害者“路法西”,并出示与吴春明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指认吴春明“性骚扰”。

  10月14日晚,厦门大学的官方微博公布调查结果:经过三个月的多方取证和深入调查,现查明,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记者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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