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革新法律价值观(新论·学者说改革)

27.11.2013  13:59

  司法公开的力度越大,诉讼的数量越会减少,社会越和谐有序,全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判断权,因其高度的专业化和程式化,往往很难脱下神秘的外衣。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信息传播的大众化,法庭由现实世界的“剧场”走向了虚拟世界的“广场”,民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一再升温,司法神秘化的空间急剧缩小。比如,近来的“薄案”微博直播,“李案”网上围观,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司法公开的内涵。

  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无疑会对一线法官带来某种压力和不适,质疑声也随之而起:捍卫司法权威,是通过重新披上司法神秘化的外衣,还是通过全方位的司法公开?这不仅是一种司法方法论的选择,更是一种法律价值观的革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信息时代,司法公开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尤为重大。这是因为,传统的司法公开局限于庭审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传播的时空范围均可控。而信息时代对司法资讯的叠加传播、迅速复制和成倍放大,对司法活动的规范、严谨和自律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同时也使当事人的私权利益被屡屡置于网络舆论的裹挟之下。在多重价值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大数据时代,我们既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来捍卫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空间,也要正确认识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带来的巨大价值。

  对法官而言,司法公开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同时,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因此,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既是压力和挑战,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契机。

  对社会而言,司法公开可以更好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比如,对一些制假售假和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案件,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和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曝光,使其在二次进入市场时付出比守信人更大的代价,以儆效尤。司法公开也可以帮助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行为预期。通过公布裁判文书、提供便捷高效的检索和查阅系统,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导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开的力度越大,诉讼的数量越会减少,社会越和谐有序,全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公开,恰可以从制度和程序上抵御外来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排除外来干预是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坚持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确保“干预必留痕、过问必留印、干扰必有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才能够树立,人民群众才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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