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水县57岁局长晚节不保受贿5.9万获缓刑

04.08.2014  11:37

7月28日,由吉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原交通局主任科员彭某某受贿案,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查,现年57岁的被告人彭某某,2002年9月至2006年2月在担任吉水县交通局主任科员、赣江大桥建设经营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赣江大桥分标段项目经理林某、谢某等在承包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彭某某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钱财共计5.9万元。(李国民 稂勇智 记者陈旻希)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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