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终审时已满75周岁 最高法依法不适用死刑

27.08.2015  19:59

  央广网北京8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出生于1940年3月的“毒贩”王伦业于2013年被判处死刑,2014年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他当时74岁。今天,他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王伦业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专家认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少用、慎用死刑的原则。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被定性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水蛇”。据媒体报道,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出生在越南,30多岁时返回了中国,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被警方一举抓获,毒品被当场缴获。二人被认定为主犯,2013年5月28日,被广西防城港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其余被王伦业雇佣参与走私贩毒的王武等人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上诉后,2014年6月,广西高院维持原判,依法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这样一起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在死刑复核阶段出现转机的机率非常小。而辩护律师谢通祥、谢修志却发现,王伦业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均显示他出生日期为1940年3月3日,他被抓时已年满72岁,获得死刑时74岁,死刑复核阶段,王伦业到了75岁。律师正是以年龄为突破口。

  谢通祥:代理王伦业案件以后,我和另一辩护人谢修志多次当面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合议庭法官沟通,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死刑复核属于审判程序,王伦业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周岁属于不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之后我们书面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书面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同时把我们的律师意见交给了最高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还书面要求最高检察院依法监督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王伦业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伦业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分析,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诉讼法中,是个特别的程序,虽然有行政审核色彩,但根本还是刑事诉讼程序:

  陈卫东:因为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它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那么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死刑案件而言才是最终生效的裁定,所以在这个关口上,如果已满75周岁,就依法应当作出改判的判决。从实体法也好,程序法也好,都是符合法定的精神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分析,最高法的判决体现了立法本意。

  赵秉志:不管你犯罪时是多大年龄,但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出于我们传统和现代文化,会给老年人可以说是一种人道关怀,只要不是特别特别严重的犯罪,给他们死刑之外的应有的惩罚,已经足以。他们所剩的生命时间也不多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判处他死刑,应该说是特殊人群严格控制死刑,这是一个鲜明的体现。

  对王伦业的改判是不是对这类罪犯的宽纵?赵秉志分析:

  赵秉志:这种网开一面并不是说法网开了,而是最严厉的惩罚免除了,而应有的刑事责任追究,其他的刑罚并没有免除,因此并不是对他们的一种宽纵。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案具有参考意义。

  赵秉志:对于特殊群体在适用死刑上首先禁止适用,包括未成年人,包括老年人,这是我们国家逐步限制、减少、全面废止死刑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联合国公约的一个倡导,也是很多国家在限制减少死刑的道路上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