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四种形态” 强化党内监督——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系列报道之三
用好“四种形态” 强化党内监督
——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系列报道之三
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好预防也是成绩。去年以来,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细落实。
2016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办结案件中,单纯违纪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占总数的95.5%;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6778人,占受处分总人数的74%。
注重抓早抓小,让党员干部在谈话函询中警醒
去年2月23日,经宜春市纪委初核后,市纪委副书记就某县政协副主席张朝(化名)违规放贷、投资入股旅游地产问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起初,张朝一直不敢直面问题,含糊其辞,认为交代问题就是“自断前程”。后来在市纪委副书记中肯的开导下,张朝慢慢意识到,诫勉谈话是“组织在帮助我、关心我,在咬我的耳朵,让我出出汗,扯住我的袖子,要我及时收手”。最终,他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
谈话之后,市纪委就其他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没有影响张朝提拔进步。张朝感慨万分:“若不是纪委帮助我及时收手,我怕自己会侥幸下去,以后说不定要酿成大错。”
开展有力度、有温度的谈话或函询,是我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举措之一。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中,注意把温度、提醒、唤醒贯穿始终,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的教育挽救,从内心愿意接受提醒和帮助。
“谈话函询与执纪审查中的谈话不一样,后者往往已掌握大量违纪证据,需要攻破的是心理防线,而谈话函询的对象是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说,如今,会用善用、用活用好谈话函询这把纪律戒尺,已成为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共识。
衡量从严治党的成效,不能只看执纪审查的数量,更要注重谈话提醒了多少党员干部。2016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3106件次,谈话752次,包括市厅级干部74次、县处级干部273次、乡科级干部245次。其中,给予组织处理2422人,同比增长382.5%。
突出“治病救人”,在“四种形态”相互转化中给出路
新余市高新区管委会原主任任某(副厅级),在组织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交代有关问题,上缴违纪所得;在组织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审查,认错态度较好。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程序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收缴其违纪所得。
这样的“断崖式”处理方法,在我省还有不少。我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积极探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间的相互转化,注意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对主动交代问题、同党交心、真心向党忏悔、知错就改的党员干部,给机会、给出路、给政策,使其洗心革面、迷途知返。随着纪律审查震慑作用的不断增强,2016年,379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
“抓小”的同时坚决不“放大”。在纪律审查期间,特别是对那些欺瞒组织、对抗组织,心存侥幸,一而再、再而三错失组织所给机会的,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从重处理,确保做到重案不轻处。
这样的态度,就体现在对待九江市委原常委黄某身上。2016年4月和8月,组织先后两次让其对信访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黄某不但没有认识到组织上的良苦用心,及时回头,反而到处找关系说情、打招呼,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
聪明反被聪明误。2016年8月19日,黄某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强化措施保障,让执纪者能够“对症下药”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非易事。我省通过出台制度规定、加大培训力度等举措,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运用 “四种形态”的能力。
——制定《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暂行办法》。针对各级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等方面问题的,通过谈话函询、约谈提醒等方式进行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出台《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运用原则、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绘制“四种形态”操作指南,明确“四种形态”间转化的具体操作标准和适用方法,使“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严格执行《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建立健全线索处置、排查、分流、督办机制,强化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坚决防止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出现借抓早抓小、快查快结之名,对违纪违法问题降格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抹案子、送人情等问题。
在加强对执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我省还通过举办进一步深化“三转”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水平、思想水准及把握政策能力。
“实践‘四种形态’,关口前移,立足常态和大多数,从‘小节’抓起,层层设防,扭转‘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的倾向,才能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才能有效维护‘森林’健康。”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