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曾因盗窃多次坐牢 今又疯狂作案18起获刑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翁某(男,1967年生)从18岁起因盗窃多次坐牢,但仍不悔改,近两年来又疯狂作案18起,终被抓获。法院判决被告人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悉,2014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翁某伙同张某(已判刑)在某设计院106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吴某笔记本电脑一台。2014年2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翁某在某银行二楼VIP办公室盗窃被害人闵某一台笔记本电脑。2014年3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翁某在某公司三楼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一部摄像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2014年4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周某轿车副驾驶座上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礼品券100元等物品的钱包。
2015年3月29日晚,被告人翁某在盗窃被害人程某久牌电动车一辆。2015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黄某摩托车一辆。2015年5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丁某一辆捷安特自行车。2015年5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李某电动车一辆。2015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周某电动车一辆。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翁某在盗窃被害人邓某电动车一辆。2015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涂某电动车一辆。2015年6月29日7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王某电动车一辆。2015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汪某山地自行车一辆。2015年8月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手机一部。2015年8月9日,被告人翁某伙同吴某(另案处理)共同盗窃被害人姜某一部电动车。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翁某伙同熊某(另案处理)盗窃被害人江某三轮电动车一辆。2015年8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龚某电动车一辆。2015年8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翁某盗窃被害人吴某电动车一辆。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翁某向公安机关揭发嫌疑人熊某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据此将熊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翁某198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198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9年7月14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0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1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18次盗窃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3572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有香、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