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子曰文化】
作者:曹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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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健康!
“子曰”,古代指孔子说,现泛指老师说。
“子曰诗云”,就是中国人引经据典的思维模式和表达方式。
子曰文化,团结一批杰出的国学教育者和文化工作者,传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解读古为今用的经典智慧,构建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
把精英层面独有的思想智慧,转化为民族共享的文化力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第四个价值取向,是法治。
当我们谈起“法治”的时候,常常会将它与“法制”混淆:法制,是一种法律化的制度,而法治,是一种依法治国的观念;法制,是社会秩序的管控法则,而法治,是全体公民的内心准则;法制,是靠法令的硬性规定来实行他律,而法治,是靠民众的思想意识来实现自律;法制,通过制度规范行为,强制遵守法规,是治国的手段,而法治,实现全民意识统一,自觉依法行事,是治国的目标。
“法制”社会的他律方法,是确保人依法行事的必要手段,而“法治”观念和自律精神的真正建立,才使人从受制度支配走向了自觉依照观念行事,才使人从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这才是一个社会经由“法制”的治理方式走向了“法治”的理想状态。
所以,我们的社会,既需要制度的强大保障,更期待观念的深入人心。当“法治”成为举国上下高度统一的行为认同,人们便可以自觉遵循内心准则的感召、接受自我的约束,而不是寻求外部规则的漏洞、挑战法规的底线。
中国很早就有了“法”的意识,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管子》中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社会中所有行为的准则规范。而《韩非子》说:“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一个家庭若有恒常的产业,即使遭遇饥荒也不挨饿,一个国家若有恒定的法律,即使遇到危难也不会混乱。法,是规范社会的法尺、是稳固事态的准绳,这就是古人对法治的重要认识。
但是,并非认识就能落实成行为,并非规则就能维护住秩序。比如《史记》中记载有周幽王“烽火戏诸侯”的故事,古时烽火的点燃,是涉及到军事战争和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具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在周代,镐京附近修有二十多座烽火台,每当京城告急、天子有难,烽火便一座接一座地点燃,四周诸侯看到这狼烟四起,便知军事紧急、家国垂危,纷纷带兵前来、勤王靖难。但周天子与诸侯王之间这严肃的契约,却被周幽王当做博美人一笑的游戏。他为了引逗艳若桃李却一向冷若冰霜的妃子褒姒展颜一笑,便上烽火台燃起烽火,招各路诸侯前来一会。当各地兵马火速奔来准备与设想中的侵略者誓死一战的时候,却见他们效忠的对象正与美人在城上开怀大笑,认为这样兵马齐聚的戏剧化场景非常有趣。而由于褒姒难得地笑了,大喜之下的周幽王颁给献出这个“烽火戏诸侯”计策的佞臣以千金作赏,这便是“千金一笑”词语的由来。
可是,周幽王只看到美人的笑颜,却没看到将士的怒火,他戏耍了法则的严肃性,法则便要戏耍他的号召力。周幽王以为找到了观赏喜剧的最佳节目,真实而刺激,便频频以烽火之号戏弄诸侯。于是,当国内的反抗者与边疆的侵略者联合前来进犯镐京时,他纵使命人将烽火一燃昼夜,也不再有救兵前来。走投无路的周幽王,被敌军杀死,西周也就此灭亡。烽火报警的制度,本是古时边防的有效传递法则,但周幽王的思维中却丝毫不存法之意识,他个人的治国荒唐凌驾于法规严整之上,使“法制”规则名存实亡,使一代天子国破家亡,他是从思想意识之初,就始终欠缺对“法治”观念的理解和尊重。
这便是一种“法制”手段与“法治”思维的断裂,虽然设定了严格的法规制度,却没能依照法治的思维行事,“法制”的手段被缺乏“法治”意识的头脑所抛弃。因此, 既要用“法制”的准则,来确保“法治”的理念,更要靠“法治”的思维,来指挥“法制”的执行。
这就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设立了法制却不善加执行,等同于无法的社会。而纪律严明的兵家却深谙此道,《史记》中还记载了孙武训兵的一个故事。春秋时期,吴王要考察孙武的本事,命他以练兵之法来训练宫女与后妃。这些后宫女子,对于模拟军训之事倍感新奇,不肯听从孙武的指挥,总是嬉戏笑闹。孙武将她们分成两队,在交待清楚纲纪口令之后,看女眷们依然无事纪律、一味嬉笑,于是下令将两队的队长、也就是吴王的两位爱妃依照军法处死,连吴王为之求情也置之不理——孙武认为,军法当前,令出必行。如此一来,宫女们再不敢无视法令,全队肃然齐整。
孙武起初规定的“法制”命令,宫女们不以为然,并没有接受为“法治”层面上的理解。理解得不到位,执行就没力度。孙武其后通过以儆效尤,让“法治”的观念深入到宫女们思维中,“法治”才真正上升为自觉指导行为举止的思想意识。而这种思想意识推广成全民意识,治兵法则推广为社会治理,便是法治社会的形态,《韩非子》中说“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而当今的法治社会,是依从法治,为民服务。
这便涉及到“法治”与“法制”的根本不同:法治,是以教化来实现思维方式上的依法观念,法治意识的培养,是期待着“防于未然之前”;而法制,是用禁令来规范道德底线上的守法行为,法制规则的设定,是执行着“惩于已然之后”。
法治的教化,是在培育人心中善的种子,使人性之善发扬光大;法制的严令,是在惩罚人心中恶的因子,令人性之恶交付代价。
(二)性善与性恶
说起“法”,古代的法,更偏重于惩罚,面对犯罪行为,只能“惩于已然之后”,即使法令再严苛、刑罚再恐怖,也是威吓于人的不得已而为之;而今天的法,更应偏重于教导,是为了指导人性善恶转化、保护人心不堕深渊、警惕恶之花违法生发,通过法之教化,感召人在善恶抉择的观念上“防于未然之前”。
这也涉及到中国文化里对于人性善恶论的判断分析。同是儒家思想者的代表,孟子就偏向于“人性善论”,认为人生来怀有善心,所以他坚持德治,以德育人、以德治国;而荀子偏向于“人性恶论”,认为人生来具有恶心,所以他教出了李斯、韩非子等法家弟子,法家思想者正是由于不信任人性而重法度。
其实,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善的天使与恶的魔鬼本就是一对双生子,同时存在于人心初生之时。当法镜呈立于人心面前,当人心角落在法理的监督下秋毫毕现,必然会发现恶的影子,也会闪现善的样子,这才是完整的人性。对于人性之恶,无法杜绝,只能教化,引导它向善的一方转化、防患于未然,而非坐看它壮大显形、然后以血腥之法惩罚,毕竟,惩罚的对象不仅于恶人恶行本身,常常要更多人、甚至要整个社会来为这份恶果共同买单 。——“法”存在的本质意义,在于治理、在于德善的引导,而非刑罚、而非残酷的手法。
中国文化里还强调,“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两面,总是相辅相成的,所以,既要看到人性的善、也要承认人性的恶,既要培养自律精神、也要依靠他律方法,这就是《孟子》里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单有法令不能自我生效、单有善教也不够理政治国。对于人性的两面性,既要进行德治、也要运用法治,既需要“法治”观念的教化和引导、也需要“法制”规则的约束和保障。
然而人性进化的理想目标、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就是不断从阴暗性走向光明性、从动物性走向文明性的过程;社会对于公民的期待,是能实现“法治”的全民化、自主化,而公民对于社会的期待,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化、自由化——真正的法治社会,该是每个公民身处其中感觉“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状态,那是人性发展由原始到高尚、由被动约束到自我规范的社会,是由法律管制到自觉守法的社会,是由“法制”制约到“法治”治心的社会,也就是,人们由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的社会。
“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崇尚法治,就是崇尚以法的思维治理家国,以法的严谨规范市场;“治国使众莫如法”,崇尚法治,就是崇尚以法的理念指导行为,以法的严肃警醒人心;“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崇尚法治,就是崇尚以法的精神教化人性,以法的意识发展文明。——文明社会的发展,要在法的框架内进行,而法治的根本,是为使社会文明走向更加善意的明天。(文/曹雅欣书法/张瑞龄)
特别感谢:书法家张瑞龄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