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三严格”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01.08.2014  22:39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宁都县“三严格”规范引导农村村民建房,推进全县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促进镇村联动发展。

        严格规划管控,科学引导农村村民建房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健全规划管理站(所),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组建监管队伍。构建以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城乡规划、国土部门为体系的报建、巡查、监督管理体制。

科学编制村镇规划。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分步骤编制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村镇建设和规范管理农村村民建房提供管理依据。

建立管理台帐。开展调查摸底,将年度内新增建房户的用地需求、用地申请、用地审批结果、放线建设、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监管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新增宅基地管理台账并将相关数据上报县国土局,作为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下达、用地监管和国土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严格行政审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

严格建房条件。严格做到 “五个不受理”和“五不准”。即:选址不符合规划的不受理;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规定的不受理;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受理;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将宅基地改作他用的不受理;存在纠纷、争议的不受理。不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域新建住房,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新建住房,不准破坏生态环境新建住房,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新建住房,不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新建住房。

严格面积标准。严格坚持“一户一宅、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对使用原宅基地或“三荒地”建房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乡镇规划管理站(所)、国土资源所及时实地踏看,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报用地申请表,按村小组、村委会、规划所、乡镇审查的程序,向当地国土所申报。国土所汇总后,经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审会议通过,按批次报县政府批准。

严格批后监管,推进农村村民建房长效管理

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村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县城建局和县国土局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控。林业、水利、工商、供电、供水、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

构建监管网络。发挥村组巡查作用,村委会是农村村民建房一级日常巡查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掌握农村村民非法用地、违法建房等信息,及时纠正和做好信息的登记、上报;强化乡镇政府监管责任,乡镇是二级巡查的责任主体,对村组上报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实行乡镇、村二级巡查管控,及时制止和妥善处理;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县国土、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是三级巡查的责任主体。对一、二级巡查主体管控无效的情况下,启动联动机制,进行联合查处。

严格责任追究。在建房审批过程中,发现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和耕地保护情况纳入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与年度绩效挂钩。对造成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混乱、卫片执法中违法用地达到相应数量的,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直至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