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安〔2015〕22号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5月8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赣办字〔2014〕2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2〕2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依照程序作出规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省安委会的成员时,经省安委会办公室报省安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印发通知;省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因工作需要变更时,经省安委会办公室报省安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省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协调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五)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照要求参加省安委会会议与活动,接受省安委会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省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应急救援、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及时报送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及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临时要求报送的有关情况;
(六)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承办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省安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省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二)省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省安委会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其他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省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三)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的召开,遵照《江西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查;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第八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一)省安委会每季度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安委会适时进行专题报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向省安委会报告一次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省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要活动(行动)或省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时,须按其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信息;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则以上安全生产方面相关信息。
(三)编发《江西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报道和刊发各地党委政府、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措施做法,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成绩、典型经验等。
第九条 公文签发制度。
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的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公文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省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督查督办制度。
(一)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明察暗访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等情况。
(二) 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每年进行2-3次,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重点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专项督查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重点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组,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不定期督查。
(三)较大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遵照《江西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挂牌督办,遵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与公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省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挂牌督办的事故或重大隐患的整治,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必要时开展检查督查,调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点评制度。
每季度实施一次安全生产点评通报。点评对象包括:各市(县、区)、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重点企业。点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时段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等。
第十二条 工作约谈制度。
具体约谈情形、约谈主体及约谈对象,遵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奖惩制度。
(一)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严格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考核。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考核单位包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省直有关单位。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保障力与执行力目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应用于省委、省政府综合考评、省综治考评、省文明单位考评等综合考评;应用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应用于干部选拔任用和有关荣誉评定等。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考核结果及“一票否决”情况抄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和省综合考评牵头部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省安委会提请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直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