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四监管”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
近年来,宜春市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管系统平台,结合全市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采取四项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市场批、供、用的动态监测与监管,全面提升土地供地率和利用率,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宜春市2008-2013年度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率全省排名第二,利用率全省排名第三,“两率”综合排名全省第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莫建成指出“宜春市积极探索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创出了‘宜春经验’”。
加强项目用地规划“源头”监管。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用地的“龙头”作用,在项目用地选址上,积极引导投资者能占荒地不占耕地,能占劣地不占好地,能少占地绝不多占地,能原址挖潜则不占增量土地,变用地“要多少给多少”为“给多少用多少”。实现了农民建房“三个没有”、“一个发展”,即没有一个乡镇未开展旧村整治,没有一个村不按规划建设,没有一户乱占耕地建房,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近三年全市农民建房拆旧建新每年节约集约新增用地800余亩。
加强农转用“批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农转用审批后供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录入和管理,做到“供一宗、录一宗、管一宗”,切实保障数据全面和准确。同时实行农转用批后红、绿、蓝“三色”管理机制,对批而未供的批次标记“红色”,对批次已供但未供完的标记“蓝色”,对批次已供完的标记“绿色”。每月调度一次“批、供、用”情况,重点对“红色”批次时时跟踪、调查、督促县市积极整改。据统计,通过强化批后供地监管,近两年宜春市累计盘活闲置与低效利用土地2万多亩。
加强工业项目“开竣工”监管。从2010年起,依托动态监管平台,加强对房地产和工业项目用地的供后监管。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实行申报制度,土地受让方在项目开工、竣工时,以书面方式向出让方备案,建立和完善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和工业、商住项目用地标准;对工业项目在出让合同中明确按照约定产业类型、规划条件、土地出让金额、开竣工时间、开发时序、投入产出要求(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税收贡献率)和违约责任等。自2011年以来,全市合同约定应开竣工项目,到期开工率达95%以上,到期竣工率达85%以上。
加强制度建设“长效”监管。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十坚持、十不批”的意见》、《加强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三清理一严控”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通知和规范性文件,每年不定期对各地闲置土地清理检查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形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