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适用新规首次对一涉案未成年人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23.10.2015  17:25

“我很后悔自己这么冲动……我向被害人表示歉意,感谢检察院给了我一次从新改过的机会。我保证以后一定不会做违法的事情!”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邵某说。这是该院未检科成立以来首次适用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涉案人宣告绝对不起诉决定。

2012年4月,被害人杨某向裴某借款150余元,事后裴某多次催促要求杨某还钱,杨某一直未还。随后裴某在网吧遇到杨某在上网,再次要求杨某还钱,杨某称没有钱还。裴某认为杨某耍他,遂纠集邵某等3人持械将杨某打伤。2012年6月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伤者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犯罪嫌疑人邵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贵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如若适用2014年1月1日发布的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的伤情可能达不到重伤的程度,根据司法部《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损伤发生在标准施行前的,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据此,月湖区院未检科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在未检部门的引导下,公安机关进行了补证工作,调取受害人当时在医院的病历、照片等原始资料,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于2015年9月22日做出补充鉴定,评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据此,鉴于邵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新旧标准的衔接一直是我院比较重视的问题,如何适用可能也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为了严格贯彻法律精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更加审慎地审查案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