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办小微企业3年内地税全额奖励

15.01.2014  17:10

  我省近日出台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

  扶持措施包括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所产生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省财政年度安排1.9亿元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将上年末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纳入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支持设区市、县(市、区)形成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应当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由设区市、县(市、区)级财政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允许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本报记者 何佳媛)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