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履职新常态 推进市县政协专题协商
●朱汉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呈现新活力,步入新常态。新形势下,专题协商作为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首要形式,其意义重大。但从市、县政协履职实践来看,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专题协商的运用普遍还不够,推进专题协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协商重点不突出。对专题协商抓什么重点、协商哪些主要问题还不够明确,协商的随意性较大,往往以大包大揽、内容繁杂的政协常委会议替代专题协商会议,议题多而不专,讨论议而不深,协商氛围不浓,走形式的多,达不到通过协商来丰富履职成果的目的。二是协商程序不规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规定协商程序包含五个环节内容。但从基层政协来看,普遍以政协工作要点来替代年度协商计划;党政领导出席政协协商活动、与政协方面开展互动协商的制度不完善;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委员履职提供知情明政条件、落实协商成果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等等。因此,大力规范协商程序是推进专题协商的关键。三是协商形式较单一。对议政性课题很少综合运用听证、网络、公示、民意调查等形式进行广泛协商;对专业性课题也很少运用论证、评估、咨询等形式进行深入协商,专题协商形式与协商内容匹配性差。这样既没有很好地发挥政协智力密集、位置超脱的优势作用,使得协商建言缺乏科学性、针对性,协商成果质量不高,同时也是导致协商成果往往在党政决策咨询中发挥作用不够好的重要原因。四是成果运用难到位。政协协商成果的运用,很大程度上还是停留在靠党政领导重视、靠政协自身推动这个层面上,缺少制度规范,在承办、时限、反馈、问责等环节的要求不清、责任不明,部门办理政协建言随意性很大。
新形势下,市、县政协要重视和加强专题协商,以规范专题协商程序为重点,着力围绕协商计划、协商课题、协商形式、协商成果以及协商保障等五个方面内容,提高专题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
第一,规范制定专题协商计划。党委要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需要开展“三在前、三在先”的政协专题协商议题;党委常委会议专题讨论并将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党委、政府、政协联合转发年度协商工作计划。适时督查下一级党委制定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规范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向政协提出专题协商议题的机制,党委常委、人大主任、副市(县、区)长可用函告形式向政协提出专题协商议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可通过政协定期组织的专门座谈会提出专题协商议题。党委、政府应将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具体化,由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对列入目录并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要开展专题协商。
第二,科学选准专题协商课题。紧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服务决策参考;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围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事关民生等重要问题,提出协商建言;重点围绕地方“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从实际出发,选择“切口小、视野宽、关注度高”的课题,全力献计献策。在专题协商其他选题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注重从全会讨论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吸取真知灼见。建立完善在选题方面与部门的协商制度、与下一级政协的沟通制度、与党派团体的合作制度,发挥专委会的基础作用,建立完善党政命题、政协择题、各界献题、社会征题等选题机制,以新机制引领科学选题。
第三,灵活运用专题协商形式。首先,注重专题协商与协商议政相结合。建立以政协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为重点,以专题协商会议为新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改进专题协商会议的组织方式,做到议题具体、氛围民主、讨论深入、成果丰富,通过加强发言、讨论、提问、解答等互动交流,把专题协商引向深入,增强实效性。其次,注重协商内容和协商形式相协调。坚持协商形式服务协商内容,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协商要突出广泛性,积极运用听证、网络、民意调查、公示等方式进行协商,寻求最大公约数;对专业性课题的协商要注重深入性,适当增加协商密度,组织好有关专家学者,综合运用论证、评估、咨询等方式进行协商,使协商建言更加符合实情、有助决策。再次,注重人才队伍建设与实际需要相适应。逐步加快政协新型智库建设,从党政部门、党派团体、专家学者中挑选各类人才,建立政协人才库名录,适应党政决策咨询和政协专题协商的专门人才需要;坚持边培训、边使用、边实践,不断提高智库人才的能力素质。发挥政协理论研究会的理论创新作用,每年可委托理论研究会开展实践对策和重大课题研究,为政协协商民主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第四,大力转化专题协商成果。政协要提请同级党委出台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实施意见,明确政协协商建言转化工作中的形成、报送、交办、督办、反馈、评估和问责办法,用刚性制度促进政协协商建言的转化落实。以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党委、政府报送政协专题协商建言。对专题协商的重要情况和重要建议,及时转化为提案、大会发言和社情民意信息,综合运用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等履职形式促进问题解决、建言落实。建立协商成果办理落实工作通报制,邀请党政有关部门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通报专题协商建言办理情况。注重通过媒体报道公开协商成果,使之在相应媒体中有声、有形、有文,形成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提升社会效益。注重抓好专题协商成果的结集汇编,对有关报告进行系统地收集、编印,送相关部门参考,发挥资料存档再利用作用。
第五,切实加强专题协商保障。建立党政领导出席专题协商会议制度,把党政领导参加政协常委议政会和专题协商会活动,列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加强平等协商、即时协商、互动协商、深度协商,增强协商民主氛围。对以政协建议案报送的专题协商建言,党政领导要亲自阅批,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专题研究,专项督查,书面答复政协。建立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制定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党委委托政协党组进行协商的有关重要议题;落实党委、政府需要政协开展“三在前、三在先”的协商工作;确定临时性需要开展协商的议题;把政协提出的协商意见和建议纳入党委议事规则、政府工作规则,确保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组织到位、对接到位、实施到位。建立专委会与部门协同机制,完善专委会与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部门重要规划、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以及有关重大问题的讨论,应征询对口专委会的意见;部门重要工作会议、专业性座谈会和重大执法检查活动,应邀请政协方面参加;部门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有关资料,应抄送对口专委会,为委员知情明政、开展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作者系九江市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