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职工工伤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康复期间享停工留薪待遇
18.11.2014 13:24
本文来源: 江西电视台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17日南昌讯(胡运生 记者 陶望平)17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南昌市将进一步明确工伤康复期间按停工留薪期享受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与康复期间的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南昌市还将引导各级各类医疗康复、社区康复机构和家庭康复来实现社会康复。
据了解,南昌市将进一步明确工伤康复期间按停工留薪期享受待遇,康复期间单位不得与康复期间的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配合工伤人员进行康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期间的康复费用,伙食费每年适时调整,维护工伤康复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伤人员康复期间的待遇,解除工伤康复人员的后顾之忧。
与此同时,南昌市将加大职业康复力度,在已经建立和开展的电工工作站、搬砖工作站、金工工作站、木工工作站、文员工作站、盲人按摩技能培训等职业康复的基础上,积极联系有关企业,帮助经过职业康复有就业愿望的工伤康复人员重返工作岗位。
今后,南昌市还将引导各级各类医疗康复、社区康复机构和家庭康复来实现社会康复。
此外,在全面做好工伤医疗、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的同时,南昌市积极探索工伤疗养康复工作。目前,南昌市已联合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对原庐山太乙村工伤康复中心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工程投资额达千万元以上,改扩建竣工后的太乙工伤康复中心,将充分利用庐山的气候及富含氧离子的天然优势,定期组织肺功能损害、烧伤的工伤康复对象进行康复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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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2014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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