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责任人“跑路” 金溪村民申诉拿回21万元工资
09.03.2014 14:29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日前,江西省金溪县黄通乡吴有胜带着40多位老乡,专程来到金溪县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帮助他们领回了21.5万元被拖欠的工资。
2010年,金溪县黄通乡政府将黄通乡至欧溪村5.9公里的修路工程,发包给抚州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桥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安排邓和平具体负责实施。同年11月18日,邓和平与吴有胜就该工程签订合同。吴有胜召集40多位村民,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经结算,邓和平欠吴有胜等人施工工资2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然而,不久邓和平就逃跑了。
2011年6月17日,吴有胜将路桥公司与邓和平诉至金溪县法院,请求两被告清偿拖欠施工工资21.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和平与路桥公司属挂靠关系,后者不负清偿责任,判决由邓和平偿还工程款21.5万元。但因邓和平外逃,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无奈之下,吴有胜和40多位村民走上申诉之路。
金溪县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后,经多方调查取证,认为原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错误。路桥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出借建筑资质,本身存在过错,而且出借建筑资质的行为与吴有胜工程款等人债务未得到清偿之间,具有连带关系,路桥公司应当在邓和平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路桥公司可依法向邓和平追偿。
金溪县检察院将此案提请抚州市检察院抗诉,并得到抚州市检察院的支持。2013年下半年,抚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原民事判决,改判由路桥公司与邓和平共同支付吴有胜等农民工工资21.5万元。
春节前,金溪县法院对路桥公司进行了执行,并将执行款全部发放到吴有胜和40余名村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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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201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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