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赣商建字[2010]40号)的规定,省商务厅将于近期开展2015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5年12月底前经省商务厅批准许可,领取了拍卖经营许可证书、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其中对201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对2015年批准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逾期不报送年审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拍卖经营资格。
二、时间安排
拍卖企业请于2016年1月28日前将年审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江西省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一、二》(见附件1)、年审报告(包括本地区2015年度拍卖企业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以及年度监督核查等情况)、企业年审材料于2016年2月底前报省拍卖行业协会复审。我厅将对复审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年审结果将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并将年审情况报告商务部,抄送省工商、省高院等部门。
三、年审内容
各拍卖企业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报送以下材料:
1.2015年拍卖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2.《江西省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江西省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3);
4.《江西省注册拍卖师登记表》(见附件4);
5.《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公物拍卖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
除第5、11项的原件要交到省商务厅审核,其他原件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交还企业。
四、年审有关规定
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不合格:
1.拍卖企业擅自将经营权承包、出租、转让的;
2.手续未办理齐全开展拍卖经营业务的;
3.本企业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4.在经营中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以有关书面材料为准);
5.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拍卖经营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东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
6.不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月报信息的;
7.违反《江西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的。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专人承办,加强对拍卖企业年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提高年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严格审核。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拍卖企业提交的材料,逐一对照核查,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实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登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查实企业注册拍卖师,是否与《年审报告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发现材料不符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和说明。
(三)按时完成。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提交年审初审意见。对未按要求上报或逾期不报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王立男
联系电话:0791-86246679
联系人:省拍卖行业协会 熊艳
联系电话:0791-8628685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南昌市洪城路8号长青国贸大厦21楼2102室
附件:1、 江西省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一、二);
4、 江西省注册拍卖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