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国家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01.09.2015  17:05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为做好2015年国家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或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在填报“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时,按照“年份+目录序号”的格式统一填写,如“2014A5”、“2015B16”。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有含量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含量证明材料。


  (十)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的报送与审查


  (一)初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办法》、《目录》及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初审意见。


  1.请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对照查看原件,确保真实可靠。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复审时,也需一并出示复印件的原件。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二)复审。


  1.复审时间。



  复审时间



  复审单位



  复审时间



  复审单位



  9月1日


  (星期二)



 上午



  南昌



  9月6日


  (星期日)



 上午



  九江



 下午



  南昌



 下午



  九江



  9月2日


  (星期三)



 上午



  赣州、抚州



  9月7日


  (星期一)



 上午



  吉安、景德镇



 下午



  鹰潭、宜春、萍乡



 下午



  上饶、新余



  2.复审地点。江西省商务厅第三会议室(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府北一路5号),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3.参加人员。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各申报单位经办人1-2人。


  (三)材料报送。各设区市的初审意见(一式二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按照复审的时间提交。复审后,需补充完善的申报材料,于9月11日前报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515室),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进口企业,做好初审及报送工作。


  联系人:邓志刚,电话:0791-86246210


  附件: 1 .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江西省商务厅    


  2015年8月17日  





来源:( 江西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