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2007年3月1日之后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并补发执业印章。省级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2、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3、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4、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二)办理程序
1、注册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安监局进行初审。经国家安监总局审批准予注册的,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2、执业证或执业印章补办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证实。
(2)省级注册机构审核。
(3)国家安监总局复核、补办。
三、受理时间
2008年度申请注册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21日至31日(节假日除外)、9月21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10月21日至31日(节假日除外),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办理初始注册初审手续。
四、相关表格下载:
1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doc
2. 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doc
3.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doc
4.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doc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