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4年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04.04.2014  00:02


2014年起,江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今视网4月3日南昌讯(记者 李星)3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实现省级统筹,即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由按原来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新老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

   政策适用于参加社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据悉,该《通知》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以及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不在政策的适用范围。

   养老金缴纳、计发基数 统一以全省平均工资为标准

  为适当均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按原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实现省级统筹。

  也就是用人单位职工缴纳社保按照上年度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为基数缴费,调整以后,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为缴费基数。

  此外,对于部分设区市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情况,缴费基数最低可为40%,“下限调至40%只是用于过渡,3年之后,缴费基数还是要按照统一的政策执行。”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介绍。

  养老金缴纳基数不低于平均工资60% 不高于300%

  通知还规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设区市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有最低40%的3年过渡期);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

  举个例子,小王在南昌市一家企业工作,假如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统计局还未公布,以公布为准),如果小王的月工资低于3000*60%=1800元,则养老金缴纳基数不低于1800元;如果小王的月工资超过3000*300%=9000元,则社保缴纳基数不高于9000元。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基数/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与参保人员缴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衔接,《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由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统一调整为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将原未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2000至2004年度纳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养老金的缴纳和计发,就是以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标准的。

  此外,《通知》还规定,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新政策与老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

  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介绍,为使按《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五年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按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对待遇差逐年分别按90%、70%、50%、30%、10%列入统筹支付;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分别按照30%、50%、70%、80%、9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统一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