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让3岁娃自己上厕所 掉进鱼池溺亡

10.07.2015  14:43

本网讯 老师正上课,3岁的虫虫(化名)独自去了厕所,结果悲剧发生了。昨日记者获悉,开办该幼儿园的郭某,因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刑。

2013年秋天,郭某在确山县某村办了一所幼儿园,该幼儿园未经审批。虫虫是这所幼儿园里的一个孩子。今年1月15日下午,老师古某正在上课,虫虫说要上厕所。“平时孩子上厕所,我要把孩子的裤子褪下来,再让他们去,虫虫穿的是开裆裤,我就直接让他去了。”古某证言称,厕所在幼儿园后面的院子里。

过了一会儿,不见虫虫回来,古某就去厕所找,但虫虫不在厕所,她又去幼儿园后面的水池边找,结果看到虫虫在水池里头朝上漂着。她赶紧下水池把虫虫捞出来,“喊他也没反应”。古某又去喊郭某,郭某抱着虫虫去找医生抢救,但遗憾的是没有抢救过来。

水池有半间房子大,四周有一尺多高的沿,我在捞虫虫时,水池里的水到我的膝盖,有一尺多深。”古某称,水池里养的有金鱼,平时孩子们喜欢去水池边看小鱼,他们曾给郭某说过在水池边装栏杆,但郭某未装。

据郭某供述,他的幼儿园没有办证,聘请的老师古某也没有幼儿教育资质;水池是他2013年挖的,面积18平方米,池子周围没有栏杆,只有高出地面的一个台子。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是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应有必要的安全活动场地及设施,郭某作为幼儿园的开办者,对幼儿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郭某明知幼儿园内的活动场地建有水池,存在危险,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其雇用的人员没有尽到保障安全的职责,致使发生虫虫溺水死亡的伤亡事故。郭某是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发后,郭某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虫虫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金,取得对方谅解,可依法从轻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