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健生涉贿案开审

26.06.2014  14:40

原标题:白云区原党组成员刘健生受审

2011年6月27日,广州花园违建开始拆除。(资料)记者乔军伟 摄

被告受贿多与违建项目有关 除一单指控外全部承认控罪

6月25日,原任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党组成员的刘健生因被控受贿在广州市中院受审。检方指控其在担任白云区永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及白云区政府党组成员期间,在多起土地租用及违章建筑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购物卡及金条折合人民币共计约247万余元。其中,2011年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违章建筑“广州花园”项目,就曾受到过刘健生的“庇护”。

根据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刘健生在担任白云区永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白云区政府党组成员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1.5万元、购物卡1万元、千足金一块经鉴定重187.2 克,价值5.3万余元。

根据指控,刘健生的受贿行为主要是在土地租用、违建项目等方面为相关人员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其中,“广州花园”、“永泰山庄”等违建项目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此前媒体报道,“广州花园”不仅侵占市政规划道路,还是典型的“豆腐渣”。

检方认为刘健生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另外,刘健生已经退赃196万元。

被告:“分红”46.5万元不算受贿

对于检方的上述指控,刘健生说,前面五单他都认罪,但是他认为,第六单指控中收受潮好味酒楼老板送的46.5万元不属于受贿,而是他投资的分红款。

刘健生说,2010年,他以儿子的名义与潮好味酒楼的老板娘签订了《参股协议书》,他出资40万元,以合同的形式入股。

入股时,他们签订协议书规定,刘健生不参与酒楼的经营管理,但是酒楼不论盈亏都会每月给予他分红款1.5万元。2010年10月,他才首次分到1.5万元。

既然我已经投资了40万元入股,为什么不能分红呢?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刘健生说,当然他本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参股经商,这是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盈亏均有分红实为受贿

对于刘健生的说法,公诉人予以了反驳。公诉人出具了潮好味酒楼老板许伟镇的证言。许称,因为刘健生是区领导,他才以合同的形式送钱给他,一是为了感谢他带动了酒楼的生意,二是为了得到关照。

公诉人说,潮好味酒楼是一个合伙企业,刘健生入股后并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亏损,不能单独让其他股东承担损失。但是根据酒楼2010年至2012年三年的资产负债表,酒楼有两年亏损,一年盈利,而刘健生不论经营亏损,都每月照常分红1.5万元,这显然是在亏损期间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且,案发后,潮好味酒楼并没有继续给刘健生分红,而刘健生也并没有去追讨。公诉人认为上述证据都足以证明,刘健生以出资为名来获取利益的,是明显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对于公诉人的说法,刘健生的辩护人指出,从出资那天起,酒楼老板许伟镇经常和刘健生提到酒楼的经营情况良好。根据资产负债表,这三年中,有一年亏损1万多元,一年亏损3万多元,但有一年盈利20多万元,酒楼还是盈利大于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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