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被判有效出轨丈夫需赔妻子8万

21.10.2014  19:35

  羊城晚报记者黄晓晴通讯员林劲标黄志庆邱小华

  丈夫婚后出轨,她与他为此争吵不已,但为了挽救家庭,只好先后两次让他签订婚内忠诚承诺书,承诺与第三者断绝往来,如若不然,就离婚并向她赔偿30万元。谁知,承诺书签署后,他依然跟小三厮混,还拍摄了大量不雅的视频,甚至生了私生子。忍无可忍,她要求离婚。此时,那份承诺书是否有效成了两人扯皮的所在,两人最终闹至法院。20日,记者获悉,佛山禅城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承诺书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处丈夫赔偿妻子损失8万元。

  丈夫屡出轨

  妻子让其签忠诚协议

  相恋四年后,王丽(化名)与刘宇(化名)结束“恋爱马拉松”,于2006年4月的一天登记结婚。但两人婚后的关系却糟糕透了。今年7月份,王丽到禅城法院起诉离婚,理由之一是: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婚后又因生孩子等问题吵闹不断。

  法官了解到,迟迟未生孩子是致使两人不和的原因之一。不过,致使两人彻底决裂的是丈夫刘宇的不忠。

  原来婚后不久,刘宇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叫“虫虫”的女人,并与她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王丽因此多次与刘宇争吵。为挽救婚姻,2011年6月10日,在王丽的要求下,刘宇向她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1、当着妻子的面打电话给第三者决意分手,说清再也不和第三者来往和联系;2、半年之内不与谭XX外出喝酒,如有要事晚上外出必须报备;3、工资以后全权由妻子支配。若有违背,愿以离婚收场,并一次性支付20万元现金用以作为妻子王丽一定程度的补偿。

  签后又出轨

  妻子提离婚索赔30万

  手握承诺书,王丽稍微放心了点,但第一份承诺书签订才三个月,她却发现丈夫不但没有跟小三断绝来往,竟然还经常跟其厮混。她再次跟他大吵了一架。吵完架,她又让刘宇重新出具《婚姻承诺书》,让他承诺必须“做一位称职的丈夫,必须对她怜惜、疼爱、呵护和关心,不能有打骂和谩骂的举止”。也就是在这一次,她要求他将“出轨成本”提高到30万元。

  在矛盾重重的婚姻中,2012年12月,二人做试管婴儿获得一子。然而,儿子的来临并没有改善双方关系,2014年7月前后,王丽无意中打开QQ,又发现丈夫与小三的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其中还夹杂着很多不堪入目的性爱视频。这些视频,是刘宇自己拍摄制作的。她还发现丈夫与小三在外已经生下私生子。

  王丽彻底死心了,她选择离婚。但就他是否按承诺书所承诺给她赔偿30万元精神损失费,两人又谈不拢。多次协商离婚未果,两人最终闹上了禅城法院的家事法庭。

  庭审中,刘宇依然不认可承诺书的效力。“承诺书是当时为了让王丽与我怀小孩,才被迫写给王丽的,承诺书只有我单方的签名,故无效,并且我无经济能力支付。”他说,他只是一名汽车维修临时工,每月收入只有2700元左右。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承诺书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刘宇的真实意思之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4年9月,禅城法院结合刘宇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处其向王丽赔偿精神损失8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没上诉。

  婚内不忠,签协议为何有效

  法官说案

  很多人把这种夫妻忠诚,归结为道德范畴,认为婚内忠诚不能用法律约束。也有人提出的,婚内忠不忠诚是属于个人自由,不应该被法律管束。那么,婚内不忠,到底动了哪个权利?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承办该案件的法官陈丹表示:婚内忠诚协议实际上是以书面的形式,将侵犯配偶忠实权利的责任承担具体化、物质化。民事行为遵行“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条也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双方婚内自主签署的忠诚协议,可以明确约定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后的具体责任承担的方式。本案婚内忠诚协议,双方作出的只要发生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约定,实际上也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黄晓晴)

  黄晓晴、林劲标、黄志庆、邱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