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帮助男友购车 分手后索要车款获支持

24.02.2014  11:40

    马某与男子胡某均系离异,2011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0月17日,胡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胡某向李某购买二手车,价款为5.8万元。胡某支付李某3.8万元,马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剩余2万元购车款汇至李某的银行账户。胡某购买该二手车之后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其妹妹的名下,但由胡某使用。

    此后,马某与胡某之间感情发生变化,结束了恋爱关系。马某认为汇款给李某的2万元是借给胡某的,2012年2月开始,马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胡某催要2万元借款,但遭到胡某拒绝,马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马某出示了自己向胡某催要欠款的短信记录和电话录音,在上述内容中胡某并未否认两万元购车款为欠款,并表示5年后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为胡某垫付购车款时,双方正处于恋爱关系,马某碍于情面,当时未要求胡某出具欠条,合乎情理,此后马某发短信向胡某催要借款,表明马某并没有将2万元赠与给胡某,且胡某回复短信作出同意还款的承诺,故认定马某为胡某支付2万元购车款的行为为借款而非赠与,遂判决胡某偿还马某借款2万元。(来源:新法制报 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