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

01.10.2014  11:07

  昨日,记者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据悉,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及单一气体燃料车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标准。凡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辖区外转入车辆,我市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鄢定伟 记者 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