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超两年 楼盘被判“7日内交房”

28.12.2013  16:00

  新京报讯 (记者卢漫)因不满开发商单方面附加交房条件及迟迟不交房,大兴旧宫明悦湾项目商品房的业主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交房,并支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判决业主补交购房款等费用。

  大兴旧宫明悦湾项目,曾因在建的8栋保障房混凝土强度不达标被称为“楼脆脆”,6栋楼被拆除重建,其后,又因商品房部分迟迟不能交付,被戏称为“楼延延”。

  业主起诉索延迟交房违约金

  原告韩女士是该项目商品房业主。她诉称,2009年,她与该明悦湾嘉园开发商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合同约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房。随后,韩女士按约支付了相应款项。去年9月,日月公司向业主发送了入住通知书,但却附加条件,要求业主签订《补充协议》,补交阳台面积的相应款项,否则不交付涉诉房屋,“楼盘在宣传和销售时最大的卖点就是赠送8平米阳台。”韩女士认为,该要求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导致她至今无法收房。

  同时,韩女士称,日月公司擅自更改了合同约定的房屋结构,缺少窗户,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日月公司应支付已付房款1%的补偿金,故要求判令日月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交付房屋,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万余元及擅改房屋结构的补偿金1.5万元。

  据悉,除韩女士外,另有近百名业主因类似的原因起诉。

  开发商付违约金业主补房款

  庭审中,日月公司称已履行交房义务,是原告拒收房,因此原告要求交房的诉求不成立。日月公司称,项目竣工验收后,涉诉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对超出预测面积3%以内的部分,韩女士应补交购房款。

  同时,日月公司称已向韩女士支付了违约金,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日月公司称,房屋延迟交房,主要是因大市政工程未完工造成,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审理中,日月公司还提出反诉,要求韩女士支付应补交的购房款、印花税等。

  法院认为,韩女士要求日月公司交付房屋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违约金,是因大市政问题所致,日月公司不承担责任。双方因阳台问题约定不明产生争议,日月公司承担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

  近日,法院判决,日月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韩女士并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支付取消窗户补偿金4554元。同时,韩女士也需在相同时限内补交购房款及专项维修金共计6万余元。

  昨日,该楼盘中71名业主的代理律师尹富强表示,其他业主的判决结果与韩女士大致相同,“业主们想上诉又怕房子仍不能交付,损失更大,可能将会很无奈地收房。”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