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立法确定抗战胜利纪念日和国家公祭日
央广网北京2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有两项议程格外引人关注,一项是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草案,还有一项是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草案将9月3号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将12月13号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九·一八事变、淞沪会战、卢沟桥事变、武汉会战、滇西缅北大反攻……从1931年到1945年,3500万中国军民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完成了中国近代史上反抗外敌入侵的最伟大民族解放战争,而南京大屠杀这一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残暴行径,铁证如山,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早有历史结论和法律定论。
如今,我国将以立法形式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这有着怎样的历史基础和现实需求?从纪念日和公祭日中,我们应该看到什么?记住什么?
《关于国家立法隆重开展“抗战胜利纪念日”活动的建议》,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95号建议,也是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进当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后提交的第一份建议。
安进:我父亲是老八路,他给我讲过很多这方面的故事,我也非常有兴趣地去阅读我国抗战史,很多民族英雄都成了我心中非常尊重的偶像。但是我感觉我们国家这么伟大抗日战争胜利的纪念日没有能够像我们国家传统节日这样得到重视和纪念。
而如今,这份建议成为了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说明时指出:
李适时:以立法形式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集中反映中国人民的意志,使我们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先辈的追忆,我们从未停止。在新中国成立伊始,1949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8月15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
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通告称,查日本实行投降,是在1945年9月2日(北京时间9月3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9月3日。
1999年9月,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仍将9月3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
此次的法律草案也延续了这一规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开始对我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三十多万人惨遭杀戮,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来自江苏南京的全国人大代表邹建平在2012年提交了《关于在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祭日举行国家公祭的建议》,邹建平说,2012年日本名古屋市长的一次表态促使他起草这份建议案。
邹建平:名古屋市跟我们南京市是友好城市,两市交往很多。名古屋市长河村在一次公开场合公然否认南京大屠杀的罪行。这让所有的南京人、对全国人民来说都接受不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起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这一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残暴行径,铁证如山,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早有历史结论和法律定论。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在国家层面举行公祭活动和相关纪念活动,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