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检方:存在执法不公应发检察建议

09.04.2014  09:36

8日,记者从抚州市检察院获悉,为规范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该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严防执行机关变相羁押、刑讯逼供或嫌疑人自由居住等现象发生。

完善监督制度

监视居住作为司法人性化的举措,在现行《刑诉法》中作出了新的拓展,如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等,可以监视居住。

据了解,虽然《刑诉法》中新增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没有类似《看守所条例》等制度可以参照。为此,该院积极探索完善监督模式,出台了全省首份《办法》,对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监督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重点对监所检察部门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阶段的检察监督职责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概括,主要包括对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监督考察活动、变更、解除或者撤销等共8项监督职责。

严防变相羁押

办法》建立了内部信息通报制度,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以及自侦部门得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后3日内,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材料抄送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变更、解除或者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变更、解除或者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所检察部门。

监所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发生的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对于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7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15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可能存在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隐患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发出《检察建议书》。

目前,该院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南城、黎川、乐安县等6个正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基层检察院开展了内部专项检查,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防止监视之名变为审讯、刑讯逼供和嫌疑人自由居住等现象发生。(汪建兴 赵敏 记者徐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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