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学习

29.08.2018  11:22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辅导提纲

一、立法背景

拍卖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拍卖活动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1年1月15日,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范拍卖主体市场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制定了局令第101号《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了第一次修订,以局令第59号《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因此,除《拍卖法》以外,工商部门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年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各级工商机关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监管,遏制了各种拍卖违法行为,促进了拍卖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拍卖法》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次修订和“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对《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公布。现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贯彻落实《拍卖法》的重要部门规章,进行相应修改,与《拍卖法》保持一致。对拍卖领域出现的新业务、新情况,例如,网络拍卖形式的出现,如何打击违法拍卖行为,切实维护该行业的健康发展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都具有可操作性。

二、立法目的

关于《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调整范围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现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共计15条。虽然条款较少,但是具备了一般规范所具有的内容。如: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禁止性条款、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