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签名"补偿拿不到 城山镇政府流转村民林地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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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在手,而所承包的林地却遭遇“被流转”给镇政府,继而被一开发商拿去栽种茶树。近日,九江湖口县城山镇的多位村民向记者反映他们的遭遇,并称租金和被毁林地的补偿款3年都没拿到。
镇政府解释称,村民所在自然村决议所属林地归村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管理,所以即使有部分村民未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合同依然有效;租金已拨给村小组,将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
林业部门称,村集体决议改革林权和镇政府流转林地不报批备案,致使林地使用权未依法变更,于是引起纠纷;专家表示,林权变更以登记为准,村民可依法索要补偿款。
林地被流转“村里人基本不知道”
4月6日,当沈水内再次来到镇政府索要租金和补偿款时,他其实已经不抱什么希望了。
沈水内是九江湖口县城山镇横山村的村民,他所提供的林权证显示,横山村棕树峦龙潭山有20余亩的林地由他承包使用。2004年,沈水内在所承包林地范围内种植了11亩的杉树。
“2012年一天上午听到有挖掘机的响声,于是下午我就去山上看了,发现许多杉树都被挖了。”沈水内指着一旁的荒山说,“我种了一千多棵,当时就被挖了九百多棵,心痛啊。”
“后来得知是一个开发商请人挖的。”沈水内说,“但这个开发商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已承包的林地又给承包了,一片林地怎么能两人同时承包呢?”
沈水内后来多方了解后得知,这个开发商是2012年左右城山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来的,而山林流转给开发商之前,还经历了镇政府承包这一环节。
沈水内拿到的一份签订于2011年9月1日的荒山林地承包合同载明:经城山镇横山村12组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将横山村12组所属的林地转租承包给城山镇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30年,价格为20元/亩。
“我们村里的人基本不知道这事。”沈水内指着合同上的一排字迹说,“合同上不仅没有我的签名,而且所有的签名都像是一个人写的,这样的转租承包有效吗?”
即便如此,沈水内并不想深究合同合法与否,而是愿遵循合同中的内容,拿到约2200元的转让金,另外再索要11亩被毁杉树的补偿款。
但直到今天,他仍未能如愿。“这几年差不多跑了30多次镇政府,他们每次都说会给我钱,但最终一分钱我也没得到。”
沈水内的遭遇并非孤例。
新法制报记者在横山村12组走访时,很多有林权证的农民均反映镇政府转让租用林地未经他们同意,其中有多人声称他们在荒山林地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我在棕树峦造林大概有几百棵,2008年,我搬出了村,2012年清明回来吊祭时,才看到这些树全被挖毁了,合同上的名字也不是我签的。”村民卢某说。
经统计,横山村至少有9个村民在合同上“被签名”,而合同上没有签名且未被告知拥有林权证的村民,则有13个。
更让他们不解的是:镇政府转租承包村民的林地,只是为了流转给开发商种茶树。
“镇政府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我们的林地转包给别人是违规的。”沈水内质疑道。
“开发商早已给了30万元租金,哪些村民的山被租了,就会给哪些人;这涉及多个自然村,要把当时的协议找出来,才能发。”4月1日,城山镇镇政府副镇长王细亚表示,镇里在2012年下拨了15万元租金给横山村12组,现在钱还在组里。
而对于荒山林地承包合同“被签名”一事,王细亚称:“合同需要每户人家签字吗?我们这的原则是,只要自然村开会有一大部分群众同意就行,少数服从多数。”
王细亚还补充说:“并不是每户人家都会一直在村里,要找齐人签字很难,所以才会有代人签字的情况发生。”
对于村民索要被毁林地补偿款的要求,他说:“好像是2011年时,镇里的负责人说会赔偿,但是现在还没有做到。”
王细亚最后表示,他并不清楚整件事的来龙去脉,需要经过调查了解才可以给出结果。
未备案报批是“私下操作”
4月8日上午,因镇政府未给最终调查结果,新法制报记者和数位村民跟随湖口县林业局到现场勘查。
现场,泥沙不仅将水泥路面覆盖,甚至还把附近水库的一角给填埋了起来。
“之所以会一下砍这么多树,是因为2011年许多树遭遇了病虫害,为避免面积扩大,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及时砍伐。”县林业局书记夏立中指着荒山表示,城山镇镇政府之后将荒山租给了开发商,由其种植茶树。
荒山林地承包合同载明,镇政府从村民手中转让林权,目的是为了确保山林绿化率达100%。
“镇政府将这些林地流转给了开发商,并未到林业局备案报批,也未进行正式交易,是私下操作。”县林业局分管林地流转的副局长柳金龙表示,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林地流转应先到林业部门备案报批,然后拿到产权交易所正式交易进行产权交接,“否则会留下很多纠纷隐患”。
但荒山林地承包合同中却指明,“林权的转让已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这显然与林业部门的说法相左。
为了达到林权的真正流转,荒山林地承包合同中第六条也载明:横山村12组村民要及时为城山镇人民政府办理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但事实是,涉事的林地使用权并未进行变更,许多村民仍留有林权证在手;而另一方面,由于镇政府的转包,林地使用权实际已掌握在了开发商手中,纠纷也随之而来。
而更让人忧心的是,“几年过去了,由于茶树生长缓慢,成活率不高,固土的效果也不好,所以导致山上水土流失严重。”望着眼前的荒山,夏立中说道。
多数村民认可即可处置他人林权?
记者曾试图联系林地开发商,无果。而在8日下午,王细亚便带着调查资料来到了县林业局。
“早在2007年,沈水内所在的自然村决议改革林权,除极少数自家门前的自留山外,其余所属山地的树木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王细亚拿出一份当年的协议书,上面有26名村民的签名,但没有沈水内和卢某的签名。
“村集体改革林权,并未到林业部门登记,所以林权证仍然在村民手中。”柳金龙说。
“我不识字,不可能会签名,这份决议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怎么可以随意处置我的林权?”沈水内疑惑。
“就像我之前说的,只要多数村民认可了就算数。”王细亚解释说,即使是沈水内不同意这份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村集体的决议仍然有效,“村集体可以处置其财产”。
“我自己承包的林地,也有林权证在手,怎么村里一个我不认可的决议就可以剥夺我的权利,这合法么?”沈水内反问。
对此,王细亚并未作出回应。
“打到村组的15万转让金为何迟迟不发?”沈水内问道。
“由于这些林地已属村集体了,所以转让金会用于村集体的公益事业,并不会发给个人。”王细亚解释说。
沈水内随后拿出写在林权证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追问之下,王细亚表示会继续进行调查。
○专家
林权变更以登记为准 村民可依法索要补偿
“从法律上来讲,林地使用权的变更,是以登记生效为准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柱国指出,村集体决议改革林权,如果要想生效就必须到林业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同理,镇政府流转林地使用权也必须要经过该步骤方能生效,“否则就都是法律不保护的私下交易”。
而对于“被签名”一事,王柱国表示,无论是村集体的决议还是镇政府签订流转合同,如果打电话通知到了村民个人,经过授权,是可以由他人代签的;可事实上,许多村民都表示并不知情,如此仅凭多数村民认可即随意处置他人林地,涉嫌违法。
“在法律上,拥有林权证的村民仍然还是林地使用权的所有者,镇政府流转林地不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合法,村民可以依法索要被毁林地的补偿款。”王柱国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镇政府有权利与村民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用于对分散于村民间的林权进行集约化发展,从而更有效率地利用林地。
“但由于镇政府在合同中的地位较村民而言更为强势,所以签订合同时要对镇政府做更多限制,必须充分尊重村民知情权等权利,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而城山镇镇政府显然没有做到。”
王柱国强调,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基层政府,在具体行政上更应注重依据有关法律,以免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出现纠纷,因为这不仅会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政府公信力会因此打折扣。
◎文/图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