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费员挪用168万买理财产品 赚499元获缓刑

18.04.2014  19:03

现在市场上有许多理财产品,其中许多产品可以随存随取,非常方便。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将单位或者公司的资金暂时挪用,用于购买这类理财产品,过两天再全额赎回并不触犯法律。

一家医院的收费员付某就是其中之一。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她多次将收取的门诊费打进了自己卡里,数日后再悄悄补回,累计挪用人民币达168万元。她的动机,竟是为了购买理财产品,共获利499元。

虽然她把钱还上了,但法律规定只要挪用资金营利,达到了一定金额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昨日,武侯法院对外通报,该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起挪用资金罪案,判决付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

偷偷拿

用门诊费买了15次理财产品

2012年4月,付某应聘到一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医院从事收费员工作。由于周末或下午4点30分以后,银行不办理对公存款业务,而门诊部在这两个时段照常营业,收费员所收当日现金就以单位不成文的予以默认的方式存入收费员个人储蓄账户上,下一个工作日再转入单位账户。

在2012年7月至11月期间,付某多次将收取的门诊费挪用,用于购买某理财产品,数日后再赎回将公款上交,理财获利留在账户上。

经鉴定,付某用上述手段共计购买理财产品15次,累计挪用168万元,分得红利共499元。

悄悄还

营业款均已补上 仍构成犯罪

武侯法院认为,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其单位接到举报后,付某主动交代了单位并未掌握的她用自己收取并保管的门诊费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且在归案后认罪,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2012年4月到2012年11月聘用至门诊部工作期间,她所收的营业款全部上交对公账户,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付某违法所得的理财获利499元人民币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不管是否营利

挪用达2万即入刑

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有3种情形,而本案就符合其中的一种,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本罪。至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最终是否营利,营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挪用资金的另外两种情形分别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3个月不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